收藏 分销(赏)

农机合作社标准章程.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92055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机合作社标准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农机合作社标准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农机合作社标准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农机合作社标准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农机合作社标准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开封县德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组员正当权益,增加组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孙德胜、孙得安、李建新、李建伟、丰广学5人提议,于3月27日召开设置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开封县德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组员出资总额3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孙德胜。本社住所:开封县土山岗乡郜贵砦村。邮政编码:4751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组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关键根据组员出资百分比

2、、作业量或交易量(额)百分比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农民为主体,关键业务内容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和正当取得其它资产所形成财产,享受占有、使用和处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十二个月提取公积金,根据组员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百分比量化为每个组员全部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所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全部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关键记载该组员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和该组员在本社作业量或交易(额)。本社

3、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负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收开封县农机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和本社相关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负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收本社提供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推行本章程要求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组员。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要求,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要求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过,即成为本社组员。第十条本社组员权利: (一)参与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要

4、求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多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置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根据本章程要求或组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代表)大会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汇报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进行监督; (七)提议召开临时组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据本章程要求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组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施一人(户)一票制,组员各享受一票基础表决权。第十二条 本社组员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和理

5、事会决议; (二)按章程要求向本社出资; (三)主动参与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实施监事推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珍惜本社设施,保护本社组员共有财产;(五)接收本社技术指导,根据要求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推行签署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七)按要求负担亏损。 第十三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组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死亡;(四)团体组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五)被本社除名。第十四条 个人组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组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

6、前提出,经理事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方可退出。其组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组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组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3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要求向其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组员在其资格终止前和本社签订业务协议应继续推行。第十五条 组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正当律及本章程要求条件,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和本社债权和债务。不然,根据第十四条要求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组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能够一

7、并转让给本社组员,不得转让给非组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 (一)不推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二)给本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社设置组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实施监事。第十九条组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组员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实施机构,理事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孙德胜、李建新、李建伟3名组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选举孙德胜为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组员(代表)大会,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决议

8、; (二)制订本社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代表)大会经过,并组织实施本社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财务和财产,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收、回复、处理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七)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推行组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多种汇报制度,定时向组员(代表)大会提出相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汇报。 第二十三条

9、理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实施监事或监事长、经理列席,也能够依据需要邀请组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选举孙德胜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组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组员出资证实;(三)签署聘用或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责任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验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署合相同。

10、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实施监事一人,选举丰广学为本社实施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确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用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五)聘用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用或解聘之外其它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理事能够兼任经理。第二十七条现任理事长、理事和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

11、贷给她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收她人和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须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社依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组员需要,以组员为关键对象,开展以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本社能够独资兴办或和其它企业合资兴办和本社业务内容相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收和本

12、社业务相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能够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相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经组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经过,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办理组员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本社实施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和费用。第三十五条本社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施每三个月第30天五日财务定时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组员及

13、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第三十六条本社依据组员名册,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组员和本社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组员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依据。第三十七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非组员和本社全部业务交易,实施单独记账,分别核实。第三十八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汇报,经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后,于组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并接收组员质询。第三十九条本社资金起源包含以下几项:(一)组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

14、)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她人捐赠款;(七)其它资金。第四十条本社组员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组员评定。作价出资和货币出资享受相同权利和负担相同义务。每位组员出资额不得超出本社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组员出资额应该占本社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经理事会审核,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组员出资能够转让给本社其它组员。第四十一条本社组员认缴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二条 本社首次筹集出资总额为300万元,每个组员最多出资额6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组员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15、形成决议,每个组员须根据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方法和金额调整出资。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组员颁发组员证书,并载明组员出资额。颁发给组员组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费用开支范围严格实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关键包含: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尤其困难组员补助; (五)职职员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组员和职员物质奖励; (八)其它符合财会制度要求支出。 第四十五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

16、底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填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8%,用于组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7%,用于组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补助。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均根据本章程要求方法确定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金(产),根据要求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接收她人捐赠,和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措施处理。第四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

17、、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可分配盈余,经组员(代表)大会决议,根据下列次序分配:(一)按组员对合作社贡献量,包含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百分比向组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百分比由组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要求返还后剩下部分,以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组员份额,按百分比分配给本社组员,并记载在组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因填补亏损所降低资金,组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要求补充措施和期限。本社债务用公

18、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依据组员个人账户中记载财产份额,按百分比分担,但不超出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九条 本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组员(代表)大会同意。所付工资及对模范组员和职员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 本社独资或和外单位联合兴办经济实体,实施独立核实。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受收益权。第五十一条实施监事负责本社日常财务审核监督。依据组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委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题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本社和她社合并,须经组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

19、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新设组织继承。第五十三条 经组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财产作对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负担连带责任。不过,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第五十四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立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因组员退出,本社组员人数少于5人;(二)本社要求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20、照或被撤销;第五十六条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组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组员、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组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七条清算组负责处理和清算相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财产和债权、债务,制订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制订清偿方案须报组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一)和组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职职员资酬劳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债务;(五)归还组员出资;(六)按组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下财产。第五十九条本社清算完成后,于3日内向组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组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全体设置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组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和法律法规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置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