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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90716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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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规范企业工伤管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部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包含短期用工)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职员; 在企业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和进行加工承揽等工作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根据亚星—奔驰和其所在单位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处理。 第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在关要求参与工伤保险,并定时公告工伤保险相关情况。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主动预防生产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处帮助做好职员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事前预防工作,参与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疗、定性和申报(含非生产过程中工伤事故申报)。 第七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缴纳职员工伤保险金;办理职员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判定等手续;职员工伤复工管理和劳动关系处理。 第八条 其它部门负责本部门职员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前期预防、工伤职员紧抢救治、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帮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员权益,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调查处理,并依法对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十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申请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 患职业病; (五)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企业后旧伤复发。 第十二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二) 醉酒造成死亡; (三) 自残或自杀。 第三章 工伤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成立工伤职业病申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处、生产准备服务处和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基础上,讨论决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申报。 第十四条 职员工伤、视同工伤、职业病认定,以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 职员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向企业人力资源处汇报。人力资源处应立即汇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申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实施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不得瞒报、拖延不报工伤事故。对于瞒报、迟报工伤事故行为,一经发觉,将按企业相关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伤者所属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表现劳动关系证实材料 (三) 医疗诊疗证实或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第四章 假期和待遇 第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员能够休工伤假。被确定为职业病疑视病例职员,其诊疗期或医学观察期视同休工伤假。 第十九条 工伤假是指职员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需要临时停止工作接收工伤诊疗而按要求享受停工留薪期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收诊疗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期限(下称医疗期)。医疗期从职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收诊疗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医疗期依据职员受伤或患职业病不一样情况,由指定诊疗工伤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通常不超出12个月。情况特殊或伤情严重,经扬州市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不超出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职员发生工伤后,经过诊疗及康复时间达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要求医疗期限,称为医疗期满。 工伤职员医疗期满仍需继续诊疗或工伤复发,由指定诊疗工伤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扬州市劳动判定委员会书面确定后,能够继续享受确定医疗期。 职员私自找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工伤休假证实,一律无效,在此情况下休假视为旷工,企业将依据《亚星—奔驰职员违纪处理要求》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员工伤假等手续由企业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企业人力资源处应依据扬州市劳动判定委员会认定和指定诊疗工伤医院和医疗机构意见立即确定工伤职员工伤假期,并以此作为考勤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员医疗期满后非旧伤复发原因或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请病假,按《亚星—奔驰职员考勤、请假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员休工伤假期间和工伤评级判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要求和省相关要求享受对应工伤待遇。 第五章 劳动关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员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应该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工伤职员经扬州市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确定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能够工作,应该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企业安排,将按《亚星—奔驰职员考勤、请假管理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等级为1-4级职员和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要求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至退休。企业和职员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职员能够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按要求享受月伤残津贴。 职员本人也能够主动提出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工伤伤残等级为7-10级职员劳动协议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工伤职员和企业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和因工伤引发劳动协议争议时,职员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扬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如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不一致,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企业人力资源处。 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经征求工会意见后,由企业经理会同意颁布。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制订和本要求发生冲突,其冲突部分一律按本要求实施。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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