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版)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
2、齐全明确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
3、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建
4、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第六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附件2)和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附件3)。(三)质量控
5、制资料和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验收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4)。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五)设计单位出具各阶段验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5)。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应当重新图审合格.(六)地基阶段验收时,基桩应有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
6、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第八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第九条 阶段验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当明确各专业验收组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进行抽查,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件6)。第十条 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附件7),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
7、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天津
8、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分户验收记录。(七)建设单位完成永久性标志牌镶嵌。(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
9、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10、工程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对竣工工程质量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使用功能、工程观感质量,应当分别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H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资料核查、功能抽查和观感检查记录。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住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附录E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验收记录。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9),并报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
11、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十二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告知监督机构,并填报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自行废止。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3.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6.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7。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8.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