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足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监督和评定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有效性,确保所属企业、各业务单元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性、正当性,依据中国审计法、审计署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中中国部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独立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经过系统、规范方法,审查、评价企业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源利用情况等,并提供相关分析、提议,帮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推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督促企业总部各管理部门
2、、业务单元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则办事,做到规范化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企业价值。 第四条 企业总部各管理部门、业务单元依据本要求接收审计监督。 第二节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企业内部设置审计机构,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 作,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汇报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含有执业能力: (一)熟悉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含有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四)含有较强组
3、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定、文字表示及微机操作能力; (五)含有足够相关预防舞弊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舞弊行为。2第三节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和企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其出具内部审计汇报客观性和真实性负担责任。 第八条 内部审计具体职责: (一)对企业各管理部门、业务单元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等协议签署和推行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对企业各管理部门、业务单元财务、采购、生产、销售、工程、质
4、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各项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系统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 (三)对企业各管理部门、业务单元管理层实施“三公” 、“四严” 、“四以”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对企业各业务单元关键责任人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企业、业务单元基建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大修等立项、预算、决算、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对企业、业务单元工程招投标业务进行监督和工程材料报价审核。 (七)完成领导安排其它专题审计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具体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验被审单位(部门)审计区间内全部相
5、关经营管理帐务、资料,包含: (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协议、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银行对帐单; (四)各项资产证实,投资股全证实;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确实定函; (六)和用户往来关键文件; (七)关键投资经营决议过程统计; (八)关键会议统计; (九)其它相关资料。 必需时审计人员可依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含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相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相关审计
6、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阻止正在进行严重违反国家要求或严重危害企业利益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同意,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帐簿、资产等临时性方法或申请其它部门采取保全方法后报相关领导; (五)提议企业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善管理提议; (七)责令被审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帐务;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企业财产; (八)提议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重大案件和人员,表彰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遵法部门和个人。 第四节 被审计单位(部门)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在开展各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按审计通
7、知书及现场要求如实提供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不得阻挠、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问题时,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线索,同时被调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汇报进行交流时,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从实事求是标准出发,和审计人员沟通。对于汇报中提出问题,应虚心接收审计部门提议,并在要求时间内给予纠正,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协议原件及相关审查资料
8、(其中包含: 协议备忘录,新供给商资质材料,询价单,核价表、比价表、付款方法说明、现场勘察实物,技术协议及其它相关审计资料)。4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工程决算资料(其中包含:施工图纸、签证、工作任务单、验收单;同时提供工程所用材料规格型号、品牌、材料合格证、材料复验单、技术性能及其它相关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所属子企业及分厂在进行工程技改项目时,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检验监督,预防出现劣质工程。 第五节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企业安排和企业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计划,经企业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依据被审
9、计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本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关键方法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它应事先明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含: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要求; (四)审计机构其它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关键步骤:经过查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查阅和审计相关各类文件
10、、资料和查核实物,并经过调察访问相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关键步骤后,审计小组应立即向企业提交审计汇报。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汇报前应该和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认真交流和沟通,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审计汇报指定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汇报附被审计单位(部门)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企业领导5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汇报,对具体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善提议,确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后,被审计单位(部门)必需对审计结论和审
11、计意见立即做出处理,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汇报企业审计部。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能够向企业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关键审计项目,应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关键检验被审计单位(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善工作和实施审计决定情况。 第六节 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中形成文件资料,审计部应有专员管理,年度终了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汇报及其附件; (三)审计统计、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应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书面文件; (五)企业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汇报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
12、决定和实施情况汇报; (七)申诉、申请复审汇报;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资料; (九)其它应保留。 第七节 保密制度第二十九条 企业审计部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保密培训指导工作,提升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责任感和保密意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实施保密制度,严守审计机密,对未予公开事项不得外传。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掌握被审计单位经营策略、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生产技术、多种原辅料、材料、备品配件供给信息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财务信息等应按企业保密管理要求要求严格保守秘密。6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汇报(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汇报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十三条
13、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人、群众来信,和外单位转来相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要求,审计人员全部要为其保密。 第三十四条 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企业要求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五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有意或无意泄露保密内容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应按企业相关制度要求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节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实施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 给表彰和奖励提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审企业(部门)和个人
14、,由企业依据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实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验;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实施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企业造成损失; (四)泄露被审企业商业机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企业章程要求实施。本制度如有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企业章程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后实施,制度解释权归企业审计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