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相关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措施>通知》(建质〔〕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通知》(闽政文〔〕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相关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知》(闽安委〔〕8号)等文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落实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一直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连续改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含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数据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标准。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以项目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该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个月关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并参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标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表1-1)中签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下30天10日前将附表1-1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出时限视同没有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该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于下一个季度第30天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验表》(详附表1-2)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出时限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该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内容,并每三个月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对项目进行抽查考评记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完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表1-4)。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和项目考评相关信息资料,关键包含: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关键责任人名目;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监督检验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含限期更正及局部或全方面停工更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资料后,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告书》(详附表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告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告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止果。提出异议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法、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和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告书》网上公告期内向对应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该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和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告书》网上公告期内向对应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该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和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告书》网上公告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深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该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要求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核实(复核)机构应该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要求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对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 “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要求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验;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方面停工更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更正;全方面停工更正应严格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实施;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含安全行为、实体安全和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评记分达100分及以上。
(六)项目完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根据第十四条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它均评定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材料要深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方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依据。
第二十条 对公告期内无异议和经核实或复核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通知书》(详附表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通知书》)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对应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项目考评通知书》中应包含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关键责任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应该在《项目考评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方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标考评结果,省厅将立即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厅将另行制订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措施。“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根据标准和措施评选,数量从严控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域实际制订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项目数量,标准上不超出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完工项目数量10%。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十二个月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2-1)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出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含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为关键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使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前四个月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2-3)。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近三年和企业考评相关信息资料,关键包含: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关键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施工企业年周期考评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以第二十八条归集资料为关键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告书》(详附表2-4,简称《企业考评公告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告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止果。提出异议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法、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要求时限提出复核申请,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该场对施工企业提出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要求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对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对公告期内无异议和经复核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通知书》(详附表2-5,以下简称《企业考评通知书》)经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对应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企业考评通知书》中应包含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关键责任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础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础合格:
(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为基础合格;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出5%(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完工工程数量和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项目累计发生2起以上5起以下通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企业近三年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评记分达40分及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评工作;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出10%(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完工工程数量和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以上通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四)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企业近三年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评记分达40分及以上。
除上述要求情形之外,其它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应该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立即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结果,省厅将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省厅将另行制订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措施。“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级达标”)应严格根据标准和措施考评,数量从严控制。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考评过程中有发觉可判定不合格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标准上不少于30天不超出三个月。
整改期限届满,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其全部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评记分平均值降低10分及以上,视同整改后含有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础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不然,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视同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在本省承接新施工任务。
第三十九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其全部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评记分平均值和重新申请之日相比降低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标,根据首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要求办理。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自不得承接新施工任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措施》,其全部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评记分平均值和不得承接新施工任务之日相比降低10分及以上时,可视同含有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办理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评,重新考评期限标准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出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评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评不合格,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评、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定、保险费率浮动等关键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止。
企业考评中年周期是指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十二个月;近三年是指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生效日至使用期届满日前四个月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措施》(闽建〔〕2号)要求申报登记;本细则采取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闽建筑〔〕10号)申报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即工程项目为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项目和3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本细则进行考评。但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考评时,以企业自评为基础,关键考评3月1日以后至企业申请考评之日企业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和企业在该时间段所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施工安全考评记分情况;考评标准参考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
附表: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
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验表
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
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
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告书
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通知书
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
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
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告书
2-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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