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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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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顺地税法2004222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所: 现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制定的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附件:监督检查办法文书格式二四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的税务行政许可监督

2、检查工作,确保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及时纠正并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各单位开展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包括区局各业务科对区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活动和各税务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即内部监督检查;检查科组织稽查所和作出行政许可的税务所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即外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

3、业务科、税务所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指导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相关业务科根据自身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对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六条 税务检查科根据全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组织稽查所开展对被许可人的外部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工作。 第七条 税务所应对本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

4、定的被许可人从事相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外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察科负责办理相关科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工作。 第九条 法制科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二)组织制定本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各业务科、税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向本局通报和向市局上报本局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 (七)其他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5、办法(试行)的规定,相关业务科应将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中,一并组织开展。 税务所审查岗位人员对以本所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文书首页的背面记录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科应设置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附件1),如实记录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日常执法检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条件;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

6、定; (五)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税务所上报相关业务科,由业务科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相关业务科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的,由相关业务科撰写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许可事项的项目、提交讨论的原因、讨论的结果及决定的依据等)一式三份。业务科将书面材料和许可决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市局相关处室,一份报法制科,一份业务科留存,以备检查。 第四章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科应将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纳入税务检查工作中,一并组织安排。各税务所应根据

7、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对外部监督检查职责,自行确定检查时间,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外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检查的稽查所、税务所应设置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附件2),如实记录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情形; (三)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四)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情形; (五)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

8、、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稽查所、税务所根据各自的外部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外部监督检查时,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稽查所、税务所进行外部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税务所对于按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许可事项,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一个季度内,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

9、施核查。 稽查所、税务所在实施外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稽查所、税务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文书,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案卷进行单独归档整理。 对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整理归档的所有案卷(举报案件除外),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要求查阅的,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先向办公室提出查阅案卷资料的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查阅事宜。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一节 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税务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

10、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实施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科、税务所、稽查所根据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建议报法制科,由法制科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税收执法过错人员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二) 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相关业务科、税务所上报区局监察科,由监察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科报主管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提请局长办公

11、会研究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 监察科在接到举报、投诉(经查核实的)或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科责令改正,并上报主管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提请

12、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四) 各业务科、税务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科经查核实的,或者在执法监察过程中

13、发现的,由监察科责令改正,并上报主管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税务执法人员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查处。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属所级许可事项的由受理许可申请的税务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14、 2.属局级许可事项的由受理许可申请的纳税服务所(税务所)以区局名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由有关业务科依据主管局长意见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或区局(纳税服务所、稽查所以区局名义制作处罚文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或区局(纳税服务所、稽查所以区局名义制作处罚文书)依法给予被许可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区局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

15、。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税务所或稽查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税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各稽查所、主管税务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被许可人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中止许可 第二十二条 中止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 以税务所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1.主管税务所在对被

16、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发生中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主管税务所应依据实际情况,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3),报所长批准后,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4),注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和改正事项,送达被许可人. 2。稽查所在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发生中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

17、转交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依据批准意见,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注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和改正事项,送达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主管税务所在查明事实后,填制取消中止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5),报所长批准后,制作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6),送达被许可人,恢复实施行政许可。 (二)以局级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稽查所在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发生中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由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8、,报其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检查科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注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和改正事项,转交稽查所,由稽查所送达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稽查所在查明事实后,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改正情况填制取消中止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其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制作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转交稽查所,由稽查所送达被许可人,恢复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于有许可期限的行政许可,中止时间应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各主管税务所或区局(纳税服务所)依法办理撤销或注销手续. 第三节撤销许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规定情形之一

19、的,所级行政许可决定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或区局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自身的法定职权,依法作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局级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由区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自身的法定职权,依法作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20、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所级许可决定的监督检查 1。对所级许可决定的内部监督检查 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各业务科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税务所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由监督检查的业务科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7),报主管局长批准后,负责监督检查的业务科依据批准意见,以局名义制作责令撤销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8),送达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税务所按照责令撤销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的要求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决定书(附件9),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所拒不执行区局撤销要求的,各业务科经其主

21、管局长批准后,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送达被许可人,并对税务所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2。对所级许可决定的外部监督检查 (1)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税务所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税务所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2)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稽查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税务所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由监督检查的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

22、检查科依据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其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由检查科依据批准意见,以局名义制作责令撤销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税务所按照责令撤销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的要求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所拒不执行区局撤销要求的,检查科经其主管局长批准后,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送达被许可人,并对税务所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3。税务所在作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的同时,应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23、;税务所应及时将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报送纳税服务科,由纳税服务科依据税务所提供的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原许可公告。 4.因税务所拒不执行区局撤销要求的,实施检查的各业务科直接作出撤销决定,送达被许可人.业务科作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被许可人的同时,应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业务科及时将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报送纳税服务科,由纳税服务科依据业务科提供的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原许可公告。 (二)对局级许可决定监督检查 1.对局级许可决定的内部监督检查 (1)业务科在对区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税务行政许可实施过

24、程中存在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由业务科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其主管局长批准后,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由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2。对局级许可决定的外部监督检查 稽查所在对区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实施检查中,发现税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由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其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税务所),由纳税服务所(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3.纳税服

25、务所(税务所)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应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纳税服务所(税务所)应及时将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报送纳税服务科,由纳税服务科依据纳税服务所(税务所)提供的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原许可公告。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所,区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或比照前款程序予以撤销,对税务所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因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同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26、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因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四节 注销许可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所或区局依法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

27、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1。所级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税务所自行做出行政许可事项撤销决定的,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所因按照区局责令撤销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的规定做出撤销所级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由被责令的税务所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所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附件10),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1),送达被许可人,同时收回其原核发的许可证

28、件。税务所应及时将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报送纳税服务科,由纳税服务科依据税务所提供的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原许可公告。 2.局级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由业务科(取得许可项目时,不需业务科审核的由纳税服务所)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报主管局长批准。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业务科(取得许可项目时,不需业务科审核的由纳税服务所)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税务所)。由纳税服务所(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其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纳税服务所(税务所)及时将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报送纳税服务科,由纳税服务科依据纳税服务所(税务所)提供的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

29、定书,撤销原许可公告。 (二)经检查发现除撤销许可以外的其他依法可以注销情形的: 1。所级行政许可事项 (1)税务所实施的外部监督检查由其依据检查工作实际,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12)报所长审批。税务所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2)稽查所实施外部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由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其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由检查科将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转交税务所。由税务所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0、,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3)业务科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由其依据检查工作实际,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由业务科将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转交税务所,由税务所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2.局级行政许可事项 (1)业务科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由其依据检查工作实际,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主管局长批准;由业务科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税务所)。由纳税服务所(税务所)送达

31、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2)稽查所实施的外部监督检查由其依据检查工作实际,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其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检查科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税务所)。由纳税服务所(税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3.纳税服务科依据税务所、纳税服务所提供的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撤销原税务行政许可公告。 第五节 抄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所、稽查所在对经其他税务机关批准实施行政

32、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我局管辖区域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后,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附件13),报法制科。由法制科负责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税务机关发送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第三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抄告机关名称; (二)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三)主要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五)抄告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抄告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税务所、相关业务科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报表报送区局法制科;区局法制科按照市局要求,于

33、每年11月5日前将本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主题词:税务 行政许可 办法 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4年9月6日印发共印1份附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文书格式:1、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2、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3、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4、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5、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6、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8、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9、责令撤销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10、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11、税务行政许

34、可事项审查意见书12、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13、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单位名称: 科(所) 第 页序号检查时间检查许可事项名称被查单位名称检查案卷文书数量存在问题的案卷、文书数量责任追究人员数量备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分移送司法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是指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名称.可采用简化方式登记该项目。如以英文标识A、B、C、D.。依次代表各类许可事项名称,即A为“指定企业印制发票”、B为“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C为“拆本使用发票”、D为“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外发票”、E为“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F为“企业自印发票

35、”、G为“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H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I为“印花税票代售许可”、J。.。2、“责任追究人员数量”是指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员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追究的人员数量。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单位名称: 科(所) 第 页序号检查时间事项名称被许可人名称监督检查案卷编号处理结果处理方式处理日期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是指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分类名称。可采用简化方式登记该项目。如以英文标识A、B、C、D。.。依次代表各类许可事项名称,即A为“指定企业印制发票”、B为“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C为“拆本使用发票”、D为“使用计算机开

36、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外发票”、E为“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F为“企业自印发票”、G为“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H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I为“印花税票代售许可”、J。2、“处理结果”是指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被中止、撤销、注销、抄告。各单位应准确记录处理方式及处理决定作出时间. 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 编号:被许可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准予许可事项计算机代码中止税务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拟作出的中止决定: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监督检查机构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业务科意见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 )地

37、税( )中字 第 号_: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中止情形).经研究决定,中止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文书编号).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撤销或注销手续。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 编号:被许可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准予许可事项计算机代码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拟作出的取消中止许可决定: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监督检查机构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业务科意见 年 月 日

38、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 )地税( )取字 第 号_: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编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事项)。经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我局决定取消原中止税务许可决定。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编号:被许可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准予许可事项计算机代码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拟作出的撤销决定: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监督检查机构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业务科意见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39、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地税( )许撤字 (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税务行政许可,经审查,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如你(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撤销税务行政许可时使用; 3、填写说明:(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 )”:填写税务所代字;(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3)“号”字前“( )”:填写该决定书当年的顺序号;(4)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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