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共铜仁市委党校校级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组织开展好校级课题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全市党校系统各研究资源, 服务市委决策、党校教学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课题,是指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党校教学,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的相关问题而确定的研究课题。第三条 校级课题研究要贴近中心、服务决策、服务教学、立足现实、适度超前。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学性、对策性和可行性。第四条 校级课题采取指定立项和招标立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一般立项10个,经专家组评审后呈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向全市党校系统公开发布。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与校刊编辑处具体负
2、责校级课题研究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科研科具体负责校级课题的课题指南、申报、评审立项、研究管理、结题评审验收、成果认定、经费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各教研部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校级课题研究能充分贴近市委中心工作和党校教学,适应决策和教学的需求。第七条 建立中共铜仁市委党校校级课题评审专家组,负责校级课题立项评审、成果结题评审认定、优秀课题评定工作。评审专家组由市委党校、全市各相关领域的专家(领导)组成。已申报本年度校级课题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课题立项评审、优秀课题评定工作。第三章课题指南第八条 校级课题研究要遵循服务决策和教学优先的原则,围绕市委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社
3、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校教学工作,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第九条 校级课题的选题来源:根据每年市委工作重点,由校党委成员按照自己分管联系工作实际,提出当年需要研究的课题;向全市区县党校和各教研部征集课题;由科研与校刊编辑处根据市委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校党委的科研专题研究会,拟出课题建议,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第十条 校级课题确定后,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拟写课题指南,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并就相关事宜和要求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校级课题通过公开发布课题指南和申报要求。第四章课题申报第十二条 校级课题可由各教研部和各区县委党校组织申报,也可由个人申报。申报者要具
4、备开展校级课题研究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的条件和能力。课题申报者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限定的范畴内选择,并填写课题申报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第五章课题立项第十四条 校级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组根据课题申请书进行集中评审,评定中标单位或个人,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公示。第十五条 校级课题课题立项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按照课题申报要求,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立项评审。(二)匿名评审。课题立项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至7名组成。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课题申报书进行匿名
5、评审,总评分最高的申报者中标,总评分若低于75分则不予立项。(三)公示。评审专家组评定立项的课题,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5天。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以市委党校名义下发中标通知书。课题组凭中标通知书与市委党校主要领导签订课题研究合同。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立项评审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六章跟踪问效第十八条 校级课题研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实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要在开题阶段或推动阶段向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提交延期申请。第十九条 课
6、题负责人在签订课题合同后,应在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指导下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课题研究方案经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审定同意后,课题组方可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条 校级课题研究中期,科研与校刊编辑处对各课题组研究工作进行过程指导、督促。中期推动主要内容有:与各课题组进行沟通,了解研究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各课题组要及时向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报送课题研究推进情况。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校主要领导和分管科研副校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需要开展调研的,课题负责人向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提出申请后,协调校办公室出具调研函,课题组与相关部门联系调研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
7、二条 各课题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按课题合同要求报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名称变更、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或课题中止、撤销等,须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申请。对未经批准,擅自作出改变的,将不予结题,并视情况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校级课题申报资格。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研究课题,并追回校级课题经费:(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的;(二)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的;(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四)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五)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六)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被
8、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课题。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上报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第七章 课题成果第二十六条 校级课题研究成果一般包括课题研究报告。课题报告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第二十七条 课题报告一般由理论研究、实践研究、结论等部分组成。理论研究一般包括课题研究背景、意义、理论、国内外典型案例及启示、比较优势和问题分析等;实践研究一般包括实践探索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启示,策略和路径研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战略定位、空间布局、主要内容、发展路径、政策措施、对策建议等;结论就是对研究成果的概述和成果运用的分析及展望。课题报告理论
9、研究部分和结论部分的字数控制在课题报告总字数的30%以内,实践研究部分字数一般为课题报告总字数的70%以上。 第八章 成果评定(认定)第二十八条 校级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题要求的,予以结题,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结题。第二十九条 成果评定(认定)采取专家组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至7名专家组成。课题成果结题评审得分为参评评审专家的总评分,总评分75分及以上的课题成果同意通过结题评审;总评分75分以下的课题成果不予通过结题评审。未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科研与校刊编辑处将责成课题组在一月内修改完善,待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申请结题评审,第二次评审的相关费用由课
10、题组承担;第二次评审仍不能通过结题评审的,科研与校刊编辑处科研科将收回课题研究前期工作经费。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采取召开结题评审会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却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专家,可以电话表达评审意见,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第三十一条 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成果报告和评定为优秀成果报告,以校党委文件发成果通报,并向课题组成员颁发优秀成果报告、结题成果报告证书。第九章 成果运用第三十二条 形成决策推动机制。根据校主要领导意见,将课题成果转化。将课题成果转化为决策参考刊发在校刊知行铜仁或者市情研究上,供市委决策参考。将课题成果运用到党校课堂中。第三十三条 形成理论创新机制。课题成果有重大理论创新的,校级课题
11、支持课题组在国家、省核心期刊发表理论文章。 形成政校协作机制。市内大专(院校)、科研院要将校级课题研究成果纳入教学、科研考评体系。优秀课题报告作为干部培训教材。第三十四条 形成优秀成果激励机制。每年评定优秀课题2-3个。结题评审总评分在90分以上的课题作为优秀课题评选对象;评选优秀课题时间为研究时间最长的课题结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后的30天后组织评审;评选优秀课题办法另行印发。科研与校刊编辑处将优秀课题成果报告汇编专辑出版。第十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五条 协调市财政每年在校财务预算中预算校级课题专项经费15万元,专款专用。经校党委审定批准立项年度课题后,协调市财政向课题组拨付课题经费6万元
12、;进入课题成果结题评审阶段前,再拨付课题经费4万元。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每个课题解决研究工作经费0.5万元。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调研差旅费等前期工作经费占课题研究工作经费的40%至50%;稿酬最高不超过课题研究工作经费的60%(依据国家版权出版局、发改委第11号令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核定稿酬标准)。第三十七条 课题研究工作经费支付方式: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可以到校财务处暂借前期工作经费,提交结题评审前到财务处据实报销;课题报告通过结题评审验收后,由课题组提供课题研究人员稿酬分配清册(签字),财务处将稿酬据实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第三十八条 课题立项评审、优秀
13、课题评定专家评审费500元/人;课题结题评审专家(含课题联络人)评审费500元/人,评审组组长评审费800元/人;会务服务300元/人。第三十九条 被评为优秀课题的,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个。由获奖课题组提供奖金分配清册(签字),校财务处直接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第四十条 优秀课题成果报告专辑出版费用和办公经费在课题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一条 课题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和实收实支,课题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对课题经费剩余,仍然由课题组长研究费用,由校财务处专户管理;对课题经费不足但课题确实有研究价值,可以由课题组专题申报,校党委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追加一定的经费。课题组的课题经费使用要规范合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报销、截留、挪用、贪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 课题研究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课题组组长要与课题组全体成员协商前期工作经费的用途,并向课题组成员通报使用情况;合理分配稿酬和奖金。对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人员,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关资金。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科研与校刊编辑处负责解释。 2015年7月8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