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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法学(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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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 毕业论文 毕 业 论 文 题目: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姓  名: 刘其 学  号: 2008010315030 学 院: 应用文理学院 专 业: 法学 指 导 教 师: 黄远龙 协助指导教师: 2012年2月18日 摘要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与普及,网络不仅实现了的普遍化、全球化,而且实现了从简单的信息传递向商业发展的根本转变,从而衍生出一种比传统贸易更加先进的交易模式,这就是电子商务。当今社会,电子商务不仅让传统贸易领域进行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而且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由于它具有天然的涉外特点以及交易手段的自由化、数字化和全球化,从而对现有的税收理念、税收法制以及税务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与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然后进一步说明电子商务的特点、概念及其运行规律,并且探讨电子商务的应税性问题。随后,对于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收带来的冲击从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管辖权、税收征收和税收管理原则四大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再从法律和时间的角度为我们的国际税收政策适用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些切实的对策和的建议。最后,简明扼要归纳国际税收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 总之,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法带来了变革与创新,同时也为国际税收带来新的机遇与契机。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不仅给中国税收部门和研究学者带来新的挑战,也为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模式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国际税法 跨国电子商务 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 Abstract In the early ninety’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network not only realize universality, globalization, and realizes from simple information transfer to commercial development of the basic transition, which spreads out a kind of more advanced than the traditional trade mode, this is electronic business. In today's society,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is not only let the traditional trade areas for the great change, and gradually permeate all walks of life,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life. But people in the enormous economic interests enjoy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it has natural features, and the foreign trade liberalization of means, digital and globalization, and on the existing tax idea, the tax laws, and the tax management brought lots of impact and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n explain the features of e-business, concept and its operation rule, and discusse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roblem. Then, fo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o the impact of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from international tax elements, the tax revenue jurisdiction, the transnational obtained classification rule and standing body principle four aspects of the deep and detailed in this paper. And from the Angle of law and time for our international tax policies apply legal system provides some practic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inally, summarized in brief and international tax under the influence of e-commerce, China should adopt strategy. In short,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brings to the international tax law reform and innovation, but also brings new opportunities for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and opportunity. Establish conform correspond to our country electronic commerce taxation law system, not only to the tax departments and researchers to bring a new challenge, and also fo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his emerging trade pattern is pointed out. Key Words:International tax law Transnational e-commerce Standing body Tax jurisdiction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 言 1 1 电子商务概论 2 1.1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 2 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2 1.1.2 电子商务的特征 2 1.1.3 电子商务的运行特征 2 1.2 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 3 1.2.1 对电子商务征税或免税分歧 3 1.2.2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 3 2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4 2.1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 4 2.1.1 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 4 2.1.2 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 5 2.1.3 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5 2.2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5 2.2.1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弱化 5 2.2.2 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 6 2.2.3 税收管辖权冲突 7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7 2.3.1 传统课税凭证消失 7 2.3.2 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8 2.3.3 征税盲区扩大益重要 8 2.4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8 2.4.1 税收稽查日益重要 8 2.4.2 海关监管难度加大 9 2.4.3 税收登记管理难度增加 9 3 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的应对措施 9 3.1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9 3.1.1 出台电子合同法 9 3.1.2 出台电子货币法 9 3.1.3 加强网络安全制度 9 3.1.4 完善各个部门法有关电子商务的内容 9 3.2 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 10 3.2.1 税收公平原则 10 3.2.2 税收中性原则 10 3.2.3 弹性原则和简易原则 10 3.2.4 采用阶段性税收政策 10 3.3 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 10 3.3.1 完善现有法律 10 3.3.2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 11 3.4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11 3.4.1 实现税收电子化 11 3.4.2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 11 3.4.3 推行电子发票 11 3.4.4 建立严格电子认证审查机构 11 3.4.5 建立电子商务征信体系 11 3.4.6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划分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12 结 论 13 致 谢 14 注 释 15 参考文献 16 20 北京联合大学 毕业论文 引 言 随着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兴起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网络拓展业务的重要性。在全球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普及的情况下,网络已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例如网上交易、网络转账、网上购物等逐渐领导并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全球范围的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展现了令人惊讶的发展速度并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价值,日益紧密的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2.95万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同比增长26.8%,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492亿元,同比增长74.6%。[1]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互联网应用的热门产品,它不仅快捷便利、成本低廉的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相关的商业受益。但是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不仅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极大地影响,而且挑战了各国传统的贸易法律关系制度。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税收流失,逃避税收等问题引起了各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各国都在积极探讨、研究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尤为迅速,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本文通过详细的分析,研究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管辖权、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等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1 电子商务概论 1.1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 1.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2] 在此,本文仅从利用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这一狭义角度进行讨论。 1.1.2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通过电子方式实现交易过程中数据传输和资料共享,这正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的体现。不仅突破了传统商务模式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而且实现了交易过程的虚拟化,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市场全球化 全球互联网的一体化,使得商务信息流通迅速,拉近了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距离,传统的时间与空间限制不再是制约交易的要素,同时交易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小市场的区域性走向了全球性的大市场,这样,凡是有网络的地方,就有产生电子商务的可能性。因此,虚拟电子市场下的电子商务迎合了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需要。 (二)交易数字化 在双方交易的活动中,从要约邀请到订立合同,大多数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这种把现实交易转换为电子数据、符号的行为,让现代商务向着无纸化、信息化、快捷化发展。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使交易主体可以快速反馈信息。 (三)交易成本节约化 电子交易的数字化客观决定交易的低廉性。通常我们所知,企业的利润受商品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影响,通过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可以极大削减运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例如管理支出、销售宣传等。而且消费者也可以足不出户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捷,节约了时间与资金的支出。因此电子商务使得交易成本较传统模式低廉。 1.1.3电子商务的运行特征 除了销售商与消费者这两个主体以外,电子商务活动还包括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的互联网服务运营商与提供网络通讯服务的电信公司。这个媒介主体是连接前两个主体不可缺少的桥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销售商与消费者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自由的销售或消费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时也不受国籍的限制。对于这种新型的运营手段,运用单独的一国税法无法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相反,会带来更多的税收上的法律问题。[3] 1.2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 1.2.1对电子商务征税或免税分歧 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于价值背后产生的利润,征税抑或免税,国际社会争论不休,从而产生两个对立观点的派别:免税派与征税派。 征税派主要认为:第一,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交易活动中同样创造了商业价值,只是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无本质区别,所以免税理由不充分;第二,商业活动应该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应该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共同对待,如果片面的对电子商务免税,对于传统商务有失公正公平;第三,市场的运行规律需要一个合理自由,相对公平竞争的规则,倘若建立起一个电子商务免税制度,这样对其他商务活动是相当不利的,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第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自然人和法人所接受,在创造巨大财富的背后,利润也是相当可观,如果免税将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影响。 免税派的理由也很充分:首先,作为新兴的商务交易模式,其结构比较脆弱,相对于传统交易不是那么完善,如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支持,可以为其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更加有利于成长。其次,电子商务毕竟不处于主流交易地位,对其征税对国家财政影响甚微,征税的积极利益不大。第三,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当今立法水平的滞后性,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涉外性等情况,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税制度非常困难。 1.2.2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收税,不应因客观因素而放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利益,这也是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前提。 (一)从税收中性原则角度分析 根据该原则, 税收不应当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4] 在经济法层面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是由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税率的差异导致的,纳税人通过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等代替高税收的活动,从而产生一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替代效果,在改变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成本或投入的变化是在纳税范围之外,对纳税人造成了额外的开销或损失。在税法层面上,该原则同样要求纳税人不因为税收制度而改变其经济主张或决策,因此税率、税收、税收征管范围三者应当定制严谨且规范。纳税人的市场经济决策与消费者的选择不应受到税收规则的制约而应取决于市场规则。如果忽视交易活动的本质而仅仅考虑交易形式的不同而对电子商务免税,由此带来的替代效应将给市场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故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电子商务具有可税性。 (二)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 税收公平原则从经济法角度来讲,指纳税人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它包括:①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其支付能力适应,在建立税收制度与进行税收的过程中,保证公平。②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国家政府运用税收调整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初次资源分配的基础上进一步保证整个社会范围内收入分配的公正性。③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即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制,市场主体应该保证经济的公平性。如上三点表明,电子商务同传统商务一样都为追求市场利润,在接受社会服务的同时,不能对两者区别对待。所以从税收公平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具有可税性。 (三)从税收的经济原则分析 在宏观层面上讲,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活动,他的分配对象是社会劳动剩余产品与国民收入,只要满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产品就有征税的可行性。从微观层面上讲,法人与自然人创造了经济利益,且在盈利的基础上还有剩余价值,针对公共需要而去征税也是正常手段。电子商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在其创造巨大利润的同时,对其课税从经济本质角度讲是合理的。 2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2.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在实体法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在宏观层面上,因税收管辖权的难以认定让国际税收日渐失衡;在微观层面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被当今税法构成要素所认定。 2.1.1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 征税主体,税法主体之一,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即征税人。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强权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代表:政府。而依法向征税主体转移部分财产的即为纳税人,其中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通过判定交易过程中遗留的物理凭证来确定纳税主体以及通过排定税收管辖权来明确征税主体的模式逐渐出现了困难。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数字化的特点不难看出交易主体只需要一个IP地址便可以在全球范围的各个地区或国家进行交易,而不需要真实的物理存在,例如:分工厂、分支机构等实体场所,因此,判定税收管辖权的规则无法合理适用,国家或政府难以确定税收主体。另一方面,IP地址或网址只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不同的企业或经营者与其客户的交易仅仅通过网络运营商在服务器上提供的程序,而与地理位置无实际联系,网络的匿名性与广域性又进一步隐匿了交易双方的详细信息与真实身份。且交易双方通过电子信息直接传递,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中间人,更加难以确定纳税人。 2.1.2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 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称为课税对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为、货物、资源等。[5] 对于课税对象,各国认定方法各有差异,所以税收征管也不同。从实践看来,适用的税种与所得的性质相关:劳务所得与投资所得一般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或销售税一般对应经营所得等。所以区分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是合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技术把原先产品通过数字化进行信息传递这一过程,无法有效确定交易的性质。比如,国外软件提供商向第三方提供软件支持获得收入,是归属于服务所得还是销售所得抑或是转让使用权所得,按照现行标准难以确定,致使课税对象界限模糊。 2.1.3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税收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纳税地点,这也是征税的前提。现有的规定以属地原则为主。例如营业税,应在纳税人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消费税应在产品供给地缴纳。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交易的隐匿性,以及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中服务地的主要服务器的易于流动的特性,使得征税机关难以确定消费地与产品供给地,故无法有效行使相关权限。 2.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2.2.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弱化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 通常各国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国际上对来源地不同性质的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以及税收范围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例如营业所得,常设机构的存在是利润来源地国家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因此跨国营业所得征收以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基本。 根据常设机构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当在该国征税, 但该企业通过设立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且仅限于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那部分营业所得。[6] 由此看来,经营利润无论从哪个国家获得,都应该向来源地所在国家纳税,这种道德规则便是基于“经济诚信原则”。 对非居民课税的关键在于常设机构的设置。常设机构既可能由固定经营场所构成,也可基于代理人活动的非独立地位构成。在不同的税收协定中, 它的认定及范围也并不完全一致。根据 《OECD范本》和《UN范本》的定义, 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7] 其应当由三个基本条件构成: 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受企业控制;第二, 该营业场所固定且具有一定永久性;第三, 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所以,构成常设机构不仅要求营业代理人被企业授权,而且该代理人应依附于企业,并代表企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来源地管辖权在电子商务带来认定常设机构这一难题后被进一步削弱。首先,电子商务为企业在虚拟市场上建立了一个通过互联网连接,不需要在他国设立实体机构、场所或授权经营就可以达成交易循环的平台。其次,服务器的流动及分散的特点,在存储信息供用户使用的同时,既可以存在于移动设备在全球范围流通,亦可以固定于某一数据机房,所以不符合营业场所固定和永久使用的要求。第三,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出租服务器的硬盘空间和带宽资源来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维护网站与促进商业交易,一方面提供商无权代表企业活动,不直接参与交易,与相关企业之间只是类似于租赁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提供商具有独立的代理人地位,基于常规业务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并不依附于企业,且租赁服务器的企业也不对该资源享有支配权。根据上述分析,常设机构的标准并不能涵盖现有新的交易模式,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达到常设机构的设置要求。如果沿用现有的模式与标准,来源地将无法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合理回报,在为企业创造巨大利润的同时,失去了营业所得征收权的依据,这就与经济诚信原则相违背。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了重大影响,导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压缩到狭窄的一面,使国际税收分配失衡。但客观来讲,这对当今国际税法找寻新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依据提出了新的课题。 2.2.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照此种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是行使该管辖权的关键,根据国际实践,此种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分为: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场所、实际管理地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自然人住所、居所、居住时间等。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法人和自然人不在有实际存在的中介,其身份判定相比传统交易活动中物化的痕迹及凭证、场所更加难以判定。首先,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数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时性,表明在物理空间上较为稳定的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不再适用。经营者按照现行标准不能认定为该国自然人居民,因为通过互联网在其他国家从事交易的情况很普遍,故无法从该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通过虚拟的电子市场平台进行活动,网址可以随服务器迁移、转换,与企业实体位置无必然联系,而各国通常以实体建筑作为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故在现有条件下,法人居民身份难以认定。再次,管理机构的分散化和决策中心的复杂化使得有关高层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过视频或网络电话等先进互联网技术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趋势之一。最后,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载体容易被恶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连接也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2.2.3税收管辖权冲突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愈演愈烈。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对跨国收益和财产所得方面,不仅对本国居民行使,而且对非居民同样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得归属、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以及来源地认定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法人、自然人身份认定标准也受到电子商务全球性、广域性的冲击,再者,各国为了维护其本国税收利益,进一步加剧了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即使网址、网络运营商、服务器地址与真实的纳税人位置存在一定联系,但电子商务交易大多跨越多个国家与地区,某些有关国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下,仍然把这些微小的、无形的联系,通过行使管辖权来征税,这也是加剧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根据实践经验,国际税收程序法是指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该制度建立在登记税务、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上。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这种面对面的交易模式逐渐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2.3.1传统课税凭证消失 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书面保存的合同、发票、票据和单证作为凭证。但是传统账簿管理制度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变得形同虚设,例如销售合同已经从传统的纸质凭证被各种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电子支票所代替。电子数据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隐匿,加之运用加密技术,丝毫无法留下可用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在审查纳税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时,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 2.3.2 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作为经济学上理性的纳税人,诚信往往只是一种非正式的约束要素。纳税人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通常会采取相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同时抓住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漏洞,减少纳税成本。而电子商务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的特点使纳税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真实收入。纳税人在原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电子信息,多列支出少列成本,使避税成为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其次,纳税人通过混淆各国不同的所得税率和税收管辖权,使本来交易性质模糊的电子商务更加难以征税,从而进行国际避税。再者,利用企业(主要是跨国子母公司、关联企业)间极易转移定价,使逃税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2.3.3征税盲区扩大 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增加了征税的难度,税收真空区域愈见扩大。首先,税务机关原本通过中介来审查双方交易信息和银行账目的手段难以适用。由于电子货币的应用以及交易中介弱化的原因,传统纳税人申报情况很难判断真伪。其次,电子信息加密技术导致的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料获取。再次,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无需通过明显的地理疆域界限、海关检查等原因,使税收区域进一步呈现真空之势。 2.4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2.4.1税收稽查日益重要 经济学认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理性纳税人的最终投资经营目的,而税收作为对纳税人的一种合法财产侵占是无偿的且高于纳税人对财产的占有。在支付税款的同时,意味着现金流支出,必会缩减纳税人的利润。纳税人在内因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必然追求更小的成本使利润最大化。仅仅以诚信道德等非正式约束要素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不现实的,须有一套完整的稽查监督制度得以保证税收的取得。在稽查不完善的前提下,逃税被发现并罚款的概率小,比依法纳税的成本低,故逃避税款成为一个理性纳税人最佳选择。因此,建立完善的稽查制度是不可忽视的税收手段,税务机关通过大量收集得来的纳税人信息和证据,极大提高了应征税款数据的精确性。各国普遍规定纳税人要记实体账目并保存与之相关的纳税凭证来供税务机关检查。而电子商务随着网络技术应运而生,数字化的产品流通以及交易过程的电子信息化,使得各种凭证难以从实体纸面存在,而这种电子凭证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致使传统追踪纸质审计手段无法应用;大量的交易信息被日益成熟的电子加密技术、授权技术所隐匿,在保护了信息的同时又让纳税人不诚实申报纳税信息的概率提高,对税务机关稽查而言也是一种变相的难度增加。在建立有效的稽查制度来防止税款流失和税收管理盲区的问题中,各国都表示了相当的关注。 2.4.2海关监管难度加大 商品的进出口是海关监管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产品通过电子数据流从双方各自拥有的服务器传递,交易过程几乎脱离传统方式,因为没有实体货物的进出关,对海关造成了监管障碍。海关也无法有效监管无纸化的电子合同和电子付款过程,缺少可靠凭据。 2.4.3税收登记管理难度增加 税务机关了解税源的基本手段是税收登记。但由于企业通过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址就能开展商务活动,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务难以确定交易地点,给税务登记带来了困难,即使确定了地点,也会因为管理等技术原因难以操作,所以登记税务的目的难以到达。 3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的应对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3.1.1出台电子合同法 我国1999年颁布《合同法》,其中对“数据电文”的规范比较粗浅,落后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应尽快出台《电子合同法》或对现有的《合同法》中相关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 3.1.2出台电子货币法 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货币的流通和结算,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担保,规范网上银行操作;努力协调各国的法律差异,防止经济大国凭借技术优势制定不平等的法律侵犯他国主权。 3.1.3加强网络安全制度 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极为复杂,加强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电子征管技术发展的保证。 3.1.4完善各个部门法有关电子商务的内容 通过不同部门法法律的制定,在解决电子商务问题时能有一个全面的考虑。例如,增加电子帐本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在刑法中制定电子商务犯罪规定;在专利法中增加数字产品,电子信息的认定等。 3.2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 3.2.1税收公平原则 只有公平的税收分配,才能有效的保证各国的税收合作。在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从而国家对国际交易获得合理税收份额。 3.2.2税收中性原则 在制定税收制度的同时,不能影响投资者本应根据市场条件作出的投资判断。要求税收制度应该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对待,无论是传统商业渠道还是电子手段获得。 3.2.3弹性原则和简易原则 应当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预留较大空间以应对未来商业和技术手段的高速发展。在征税的过程中,还应该减少社会成本的增加,尽量降低行政成本和纳税人依从成本。 3.2.4采用阶段性税收政策 从目前情况看,网上贸易处于发展期,许多企业处于开始阶段。为了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对其发展期与成熟期的政策也应区别对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成本的下降网络技术的日益完善,政府税收负担也日益下降,可以由成本来抵消。此外,此外,电子商务的规模逐渐增大,市场拥有更广阔的前景,税负带来的负面效果将减弱。其次,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征税平台的开发和使用有也会降低征税成本,最终惠及税收机关。电子商务虽然发展很快,但毕竟处于发展期,在任何国家都应该对其采取保护措施,来促进他的健康发展。 3.3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 3.3.1完善现有法律 增加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前提下,完善我国现有税种的相关规定。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使电子商务征税有法可依。(1)明确应税行为的判定标准,消除税收要素的不确定性。 (2)在税法上,间接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应在完善法律时考虑将经营地原则逐渐改变为消费地原则。 (3)调整营业利润划分方法及标准。凡是属于销售和劳务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 3.3.2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某些原则和概念应当赋予新的原则和内涵。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常设机构及其所得归属加以明确,根据不同的收入性质适用不同的税率。 3.4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3.4.1实现税收电子化 通过高端的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进行网络追踪,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加强电子税收的网络监管。税收达到完全的电子化,不仅可以提高效率,方便交易者,节省税收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整体网络环境的充分开发和利用。 3.4.2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 首先, “网络商店”的工商注册制度十分必要。虽然我国曾经试行过该项制度,但是效果微乎其微。其次,企业形态在步入电子商务以后发生了巨大变化,自从出现电子商务企业后,要求所有的登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常用交易信息,包括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网上商品品名、种类、交易结算方法及网络银行账户等,而且税务登记号应在其网站的显眼位置标注,不得随意更改。 3.4.3推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推行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交易信息的网上监控,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而且节省了征管成本,简化申报作业,还能够防止电子商务成为合法避税的手段。 3.4.4建立严格电子认证审查机构 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督都不是很严格,因此,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注册登记的配套制度,这点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有助于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3.4.5建立电子商务征信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化的交易手段,其对信用体系的依赖程度很高,为了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体系,在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保证电子征信制度的良好运行。 3.4.6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划分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目前,各国间没有有效的协议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因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划分协议迫在眉睫。这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能进一步规范各国的税收征管问题。 结 论 国际税法的核心在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电子商务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一部分,更是社会经济、国家政治的一部分,不同的国情与经济状况决定了不同的税收策略。国际税法在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挑战与冲击下,也为建立新的国际税收体制带来了机遇。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电子交易必然迅速的增长并会呈现了井喷的现象,各国在探究国际税收分配格局上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性反映了各国自身的利益需求,同时也会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导致国际社会对税收问题研究争论不休。但是各国为了自身的利益,大体的政策取向已基本明朗。比如中国要求加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削弱居民管辖权。 为了解决争端,各国通过协商制定一些相对合理的政策供各个参与国执行。当遇见要制定规则解决争端问题时,制定国一般都有较大的利害关系并有相应的话语权,而参与国基本受制于规则限制,往往今后只能被动接受规则约束。 电子商务代表着贸易发展的新方向,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各种决定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未来在国际税收分配的地位。所以,中国必须提前做准备,尽早加入规则制定的讨论之中,利用自身优势最大限度为国家谋取利益,并积极与同样的电子商务输入大国合作,在推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促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使电子商务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得到合理的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致 谢 几经易稿的论文终于画上了最后一个逗点,回想论文的写作过程,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过程的曲折和艰辛,也倍感自己知识的匾乏。学习永无止境,这也成为我终身学习的动力。 回想论文的写作过程,感激之情真的是难以言表。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黄远龙老师,他给我留下了特别美好的印象。他的待人和蔼可亲、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以及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心是一个也是身为学生的我终身学习的榜样。没有他的悉心指导和督促就不会有今天论文的顺利完成。论文的选题、探究和撰写工作均是在黄老师的精心指导下进行的,从文章的架构到字词标点的选用,黄老师反复推敲、逐一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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