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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临时来华者(90天或更少)的纳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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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时来华者(90天或更少)的纳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或累积时间等于或少于90天的(如果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则时间为等于或少于183天的),被视为临时来华者,其由境外雇主支付。已不是或不被视为由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虽然来自于中国境内,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临时来华者仅就其来自“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 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的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 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机构雇佣的个人来说--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包括了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度过的年度休假,或是培训的期间。个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仅由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的期间构成,其中包括此期间内在境外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 当个人并非在中国境内任职或被境内的企业或公司雇佣,而仅是赴中国工作——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期间”只包括在中国工作期间度过的工作日以及在此期间在中国境内度过的公共假期。 美国公民W先生2000年因为公务去中国出差。他是美国ABC公司的销售经理,由美国方面支付工资。 2000年他的商务出行安排如下: 到达日期 离境日期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  2000年 1月21日 2000年 1月30日9  2000年 4月 1日 2000年 4月 8日 7  2000年 7月 2日 2000年 7月25日  23  2000年12月 5日 2000年12月10日 5  200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总天数 44 由于其薪酬是由外国公司支付,并且2000年他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少于183天(适用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因此在2000年他无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资企业的外籍人员 为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目的一致,针对临时离境者的税收免除也被扩展到了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如果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没有超过90/183天,或是在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没有超过协定规定的时期,则他们的非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第148号通知及税收协定的规定,假定一位外籍人员既是一位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居民,也是一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这位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没有超过183天,按照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国投资者支付的收人无须纳税。但是中国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完全执行148号通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某些外籍人员是常驻中国或被视为常驻中国,他们无权享受适用于临时来华者的免税条款,这包括: 为外商投资企业,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而工作的外籍人员; 作为中国境内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业务代表的外籍人员; 为在中国境内被视为有机构或场所的项目而工作的外籍人员。 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人员是否有权就非来源于中国的收人享受免税,建议就这一问题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询确定。 代表处的代表 作为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是业务代表取得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享受90天(或183天)的免税条款,因为其薪酬成本被视为由代表处负担,即使这些代表处只是按照核定利润法来计算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于其本身没有营业收入而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总部(即境外雇主)并没有将任何薪酬成本归结为代表处的费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中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的外国企业,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常设机构,须在中国缴纳所得税。通常的情况是,在中国境内按照核定利润的方式对这些项目征税,在这些项目中丁作的外籍人员,无论他们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外籍人员不享受适用于临时来华者的免税条款,因为他们的薪酬成本被视为由中国境内的机构/常设机构来承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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