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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处理的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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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处理的提示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征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顺利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编写了提示,供参考。 一、征收范围 (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计费依据 (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900万元,支付给某非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400万元(900-500),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2万元(400×3%)。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申报征收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式两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流程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同。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五)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缴费信息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六)广告增值税销售额为零的所属期,不需要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按照《通知》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广告业缴纳义务人的缴纳义务地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地点相同。如某广告公司总部在北京,而其在福建有一分公司。2012年9月,该公司总部需按照《通知》规定向北京市国税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福建分公司向当地地税局按照《办法》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又如,2012年11月,北京某广告公司通过福建某广告代理公司在当地投放广告,则福建的这一广告代理公司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需依据《办法》向福建当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注:福建省11月1日起营改增) 五、缴费登记 (一)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二)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六、注意事项 (一)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必须有有效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才能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当《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中“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项为“是”时,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必须填写附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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