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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进行让利促销时的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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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进行让利促销时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目前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等。不同的让利促销方式会使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例]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欲采用3种方案: 方案1:将商品以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2:对购物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方案3: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各方案中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商家以上3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忽略不计): 方案1: 将商品以7折销售时,价值100元商品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方案2: 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商品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其增值税的计算为: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为不含个人所得税额的金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具有直接捐赠的性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并调增所得额,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实现利润=(100—60)÷(1+17%)-30÷(1-20%)=-3.31(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30+7.5)÷(1+17%)-60÷(1+17%)-18÷(1+17%) ≈117.52-51.28-15.38=50.86(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86×33%=16.78(元) 税后利润=-3.31-16.78=-20.09(元) 方案3: 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同方案2)。 企业实现利润=(100-60)÷(1+17%)-30-7.5=-3.31(元) 返还现金与直接捐赠现金相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调增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0+7.5 =85.47-51.28+37.5=71.69(元) 应纳所得税额=71.69×33%=23.66(元) 税后利润=-3.31-23.66=-26.97(元) 对上述3个方案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方案1最优,方案2次之,方案3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纳税人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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