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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虚假增资引税案-“剧情”堪比无间道: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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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虚假增资引税案,“剧情”堪比无间道: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税眼朦胧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三)营业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

2、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薄。其他帐薄,是指除上述帐薄以外的帐薄,包括日记帐薄和各明细分类帐薄。”国税发(1994)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

3、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提交的2010年9月第146号记账凭证、实收资本明细账、利润分配明细账上均载有“补记09年底未分配利润转增资及股东出资增资分录”和“结转本年利润”的内容。2010年9月营业账簿上记载的实收资本也从原来的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与其在深圳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一致。于是,根据上段所列印花税的相关税法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深地税二稽

4、查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原告2010年少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4500元、加收滞纳金740.25元,即多出来的实收资本900万元的印花税及滞纳金。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深地税复决字(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843号行政判决,判决认为深地税二稽查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合法。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遂向广东

5、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84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上诉人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作出深地税二稽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营业账簿印花税人民币4500元及加收滞纳金人民币740.25元的行政行为;三、被上诉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缴纳的税款人民币4500元和滞纳金人民币740.25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计至返还之日。” 至此, 大逆袭!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由完胜转为完败

6、!读者也许会纳闷,为了区区总共5000多元的税款和滞纳金,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为啥那么拼?税眼朦胧注意到判决书里这样的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这900万元的增资方式是,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8300000元(其中个人股东8217000元),另一方面是股东现金出资7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821.7万元的转增股本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164.34万元,如果税局再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最低罚款也有82.17万元,加起来有246.51万元之巨!虽说深地税二稽查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仅提及印花税的问题并没有提及个税的问题,但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并不傻,意识到这也许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技巧“,如果“认了”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接踵而来的就会是个税问题。别无选择,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只能背水而战,据“理”力争了!“理”在何处?“理”在我是“虚假增资”!于是,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力证为“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力证为“实”的精彩剧情展开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等也纷纷“粉墨登场”,扮演着各种“角色”,详情请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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