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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资产损失自查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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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资产损失自查提纲 一、资产损失类型划分是否准确,申报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是否合规。 二、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三、资产损失扣除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例如:股权转让损失扣除时,股权转让是否已完成,即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四、损失额确认是否准确。 (一)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清晰准确。 (二)资产处置金额确定是否准确。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或计算方法选用是否合理,是否适用较高的评估价格或计算数额,未适用的原因是否合理。 3.是否按相关规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是否采用不低于于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价格处置资产。 4.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或形式转让(低价或者1元)。 5.资产处置价格是否包含了企业因处置资产所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补充协议支付价款及其他形式的对价。 (三)损失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1.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处理流程和内控机制,是否按照行业性特殊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调整准确。 2.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追偿,且取得的赔偿是否在损失额中扣除。 五、其他 (一)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是否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取得相关证明。 (二)增值税方面,对非正常损失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附录: 资料1:资产损失相关政策.rar 资料2:企业提交资料明细单.rar 资产损失相关政策 企业自查资产损失的相关文件分为以下几类 1.源头文件:《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核心文件:57号文、25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专项文件: 股权投资、电网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出版发行企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国务院决定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13年度开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4.其它文件:两个批复文件、汇总纳税企业申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 ,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193号 ) 政策要点 一、资产损失 57号文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25号公告规定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三、划分标准:是否实际处置转让,结合确定性原则 1.实际资产损失:如股权处置和转让损失;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损失;因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清算后无法偿还的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2.法定资产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和预付账款损失;因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损失;被盗的存货等。 四、损失扣除时间 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不超5年。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在申报年度扣除。 前提:会计处理应符合财会制度,且不以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不能人为调控税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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