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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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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 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了发票必然要征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也要征税,关键是看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有根据地转移给了购买方、所销售的劳务其作用的对象或成果的所有权是否已能够明确确定是购买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这与原《规定》相比,表面上看只有一句话,但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又有所不同,现分析如下: 一、新旧《规定》对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政策实际涉及到的具体规定 (一)原《规定》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的规定(为叙述方便,本文按所叙内容重新排序):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对开票时间规定的差异分析 综上所述,新《规定》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12项,似乎比原规定增加了5项,但通过对比,实际上只有6项与原《规定》不同,其中2项比原《规定》增加了附加条件;2项虽在原《规定》中没有明确,但实际也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项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则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附条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①原《规定》第1项规定: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新《规定》第2项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增加了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内容,不论是从开票角度还是从征税角度看都比原规定严格了,只货物发出不行,还得办妥托收手续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原《规定》第2项规定: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新《规定》第1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增加了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的内容,相比,从开票角度比原来的规定放宽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额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没收到销售额但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了买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征税的角度看,则比原规定严格了。 2、原《规定》中没有明确,但实际上却在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规定: ①新《规定》第6项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这项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虽然在原《规定》中没有,但实际工作中却都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规定执行,纳税义务发生了,购买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该业务的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就得按规定给予开具。 ②新《规定》第12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虽然在原《规定》中没有,但实际工作中却都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 3、涉及到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因为,新《规定》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是专门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作出的规定,按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不一定都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新规定中涉及到的第8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11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容按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发生纳税义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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