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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决策咨询和管理创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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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 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七章 评审评估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决策咨询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科技计划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渝科委发〔2013〕30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13〕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界定] 本办法所称决策咨询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设立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是全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决策咨询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决策咨询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和经费管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决策咨询项目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支持范围] 决策咨询项目支持范围是:重点支持围绕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的顶层设计及参考建议,支持重大经济和科技专项工作的总体设计及参考建议,支持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评价、创新激励政策研究的项目等。 决策咨询项目不支持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 第五条[项目类别] 决策咨询项目包括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可作为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六条[管理职责]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决策咨询项目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协助市科委做好决策咨询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决策咨询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决策咨询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指南发布] 市科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的《重庆市决策咨询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项目申报流程] 决策咨询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申报: (一)申报单位依据《重庆市决策咨询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单位研究人员提出拟申报的决策咨询项目; (二)申报单位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筛选确定拟向市科委申报的决策咨询项目; (三)对筛选确定的拟向市科委申报的决策咨询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相关研究人员在“重庆市科技人才库”系统中填报人才信息; (四)申报单位组织相关研究人员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决策咨询项目申报信息,并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市科委; (五)申报单位将经盖章签字确认后的决策咨询项目申报书纸质件提交至市科委。 第九条[决策咨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决策咨询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年度《重庆市决策咨询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属于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三)符合决策咨询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四)符合决策咨询项目研究人员条件;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决策咨询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具备较好的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工作基础; (三)有严格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无科研不良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研究人员条件]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熟悉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为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 (三)项目负责人无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项目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无科研不良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信用记录;项目研究人员应当是“重庆市科技人才库”系统中的科研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数量] 决策咨询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各单位项目申报数额视上年度决策咨询项目立项情况而定,项目申报具体数额在当年的《重庆市决策咨询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有超期未结题项目的,根据超期未结题项目数量扣减当年项目申报数额。 一个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决策咨询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流程] 市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在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审定年度项目研究经费后,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签字、盖章等程序是否完善; (二)项目类别是否符合决策咨询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决策咨询项目,市科委遴选评审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必要时,可采取答辩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内容] 立项评审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立项意义,包括对科学决策的支撑作用、对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对该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程度3个方面; (二)研究内容,包括研究目标的明确性、研究内容的完整具体性、项目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的针对性和创新性3个方面; (三)研究方案,包括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科学性、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3个方面; (四)研究基础,包括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研究团队的综合素质、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就4个方面; (五)预期成果,包括预期成果采用情况、预期成果水平2个方面。 第十七条[立项审议] 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市科委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等形式审议确定立项方案。 决策咨询项目立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下达计划]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审定年度项目研究经费后,下达科技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市科委下达科技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委签定《重庆市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弃权。 决策咨询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半年;重点和重大项目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实施周期,但不超过一年;实施周期从签订任务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决策咨询项目,跟踪了解、监督检查决策咨询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职责] 决策咨询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项目实施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和修改完善研究方案; (二)组织并参加调查研究、撰写研究报告; (三)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研究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经费; (五)按照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研究任务和项目结题工作; (六)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负责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任务书变更] 市科委可以根据决策咨询和管理创新需要以及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对已经下达科技计划、签订任务书的决策咨询项目及其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调整。 项目负责人对已经签定的任务书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等变更时,应当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对任务书作必要的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委应当签订补充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市科委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继续实施或者终止项目的决定;需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科委签订补充任务书;需终止研究的,由市科委下达终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决策咨询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结题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2个月内完成结题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终止或者撤销]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项目终止或者撤销的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办理终止或者撤销手续。 对结题时间逾期超过1年仍未结题的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它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及时作出项目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结题方式] 决策咨询项目结题采取总结结题和评审结题两种方式进行;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总结结题方式,重点和重大项目原则上采取评审结题方式。 总结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研究资料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确认、市科委审核同意后结题。 评审结题由市科委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会议评审或者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后,由项目负责人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研究资料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确认、市科委审核同意后结题。 结题审核意见分为“通过”或者“不通过”两种。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资料] 对决策咨询项目结题进行专家评审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研究报告; (二)工作报告; (三)经费使用决算书。 可同时提供领导批件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所发表的论文、所出版的专著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总结结题资料] 总结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资料: (一)研究报告; (二)总结结题证书; (三)2000字左右能反映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形成的结论或者决策建议材料。 可同时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领导批件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所发表的论文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评审结题资料] 评审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资料: (一)研究报告; (二)评审结题证书; (三)2000字左右能反映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形成的结论或者决策建议材料。 可同时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领导批件等成果应用证明材料、所发表的论文等资料。 第三十条[成果产权界定]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 出版或者发表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决策咨询项目成果,应当注明“重庆市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一条[成果保密、登记、奖励规定]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成果应用]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采取多种方式共同推广应用,以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资助方式] 决策咨询项目按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给予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 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方式采取无偿拨款方式。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决策咨询项目研究。 第三十四条[经费拨付方式] 市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必要时,可视决策咨询项目及其实施情况采取分期拨付、事后拨付等方式。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决策咨询项目,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原则上拨付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要向参与单位分拨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应当在任务书中明载,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费开支范围]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二)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人力资源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的科研项目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国内外专家、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人力资源补偿性费用。 (六)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七)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六条[经费使用]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经费应当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立项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结题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验收审计。 第三十七条[终止或者撤销项目的经费管理] 对结题时间逾期超过1年仍未结题的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它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市科委作出终止或者撤销处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付的市级财政性科技资金按照原渠道全部上缴。 对因发生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市科委批准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终止或者撤销项目通知后,如实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报送市科委;经中介机构审定后的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评估 第三十八条[专家评审和专业机构评估机制] 对决策咨询项目管理,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和专业机构评估机制。 市科委建立和完善评审评估专家库,项目管理各阶段评审评估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机构应当从有咨询评估资质的单位中择优选择。 专家和专业机构评审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评审评估专家基本条件] 评审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第四十条[评审评估专家回避制度] 遴选评审评估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对来自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企业、科研机构的专家实行单位回避,对来自高等学校的专家实行院系回避。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罚则] 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给予批评警示、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罚;对结题“不通过”或者撤销的项目,市科委将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3-5年取消申报项目资格、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罚则]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信用管理] 市科委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在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对项目承担单位、各相关人员及相关评审评估专家及机构实行信用计分管理。信用记录和处罚记录作为管理人才库、单位库及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渝科委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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