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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甬建函2022307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城建项目建筑渣土处理结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本级城建项目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城建项目在建工程建筑渣土处理费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建筑渣土相关计价和结算原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凭证资料要求。根据合同及相关约定,市本级城建项目-2-建筑渣土(含余土、泥浆、拆除物)处理费结算需提供有效建筑渣土处理费凭证资料。(一)清运证。由建筑垃圾处理监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凭证(包括清运卡、行政许可决定书、备案意见书等)。(二)消纳证明。1.陆域处置的:由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或受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处置物来源工程项目名称、处置物类别、处置物数量、消纳时间(超出对应清运证许可时限的按无清运证处理),由消纳场所经办人签字、提供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以纸质原件为准;2.海域处置的:提供码头消纳结算凭证,由具备建筑渣土中转处置业务的码头出具渣土处置结算核对单及附表;核对单载明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名称、处置时间(超出对应清运证许可时限的按无清运证处理)、处置车次、处置物类别及数量、处置费用,加盖宁波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章;附表为与渣土处置结算核对单对应的车辆过磅台账;资料以纸质原件为准。(三)发票。1.处置费发票:由消纳处置场所开具的建筑渣土处置费发票,发票载明(或可查明)工程项目名称或项目所在地,以及处置数量,并必须附对应银行流水;2.渣土处理费发票(含处置):由渣土运输单位开具给施工单位的处理费(运输及处置消纳)发票,应附渣土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名称、渣土类别、是否包含处置费用,发票开具日期在 2021 年-3-3 月 31 日前。其中拆除物发票要求开具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7日前。(四)运输车辆 GPS 资料。与清运证相符且车辆号牌与清运证载明一致、运输时间在清运证许可时限内、车辆 GPS 起点和终点与清运证载明一致。(一)2018 年 12 月 27 日前清运的建筑渣土,按以下原则结算二、建筑渣土(余土、泥浆)处理费结算原则:1.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发票后,该部分建筑渣土按中标单价结算。2.提供清运证,未提供消纳证明或发票的,该部分建筑渣土按中标单价的 80%结算(数量以清运证备案数量为上限控制)。3.提供消纳证明、发票,未提供清运证的,该部分建筑渣土按中标单价的 70%结算。4.未能按上述情况提供资料的,不计建筑渣土处理费。(二)2018 年 12 月 27 日之后清运的建筑渣土,按以下原则结算:1.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处置费发票,并提供运输车辆GPS 资料的,该部分建筑渣土处理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并按合理运距计算;若未提供运输车辆 GPS 资料,则运输费按90%计取。-4-2.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包含处置费的处理费发票,并提供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该部分建筑渣土处理费根据发票对应的除税价按实结算,税金另计;若未提供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则运输费按 90%计取(即扣减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并按合理运距计算运输费或实际运输费两者取高值的 10%)。3.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运输车辆 GPS 资料,未提供发票的,该部分建筑渣土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并按合理运距计算,其中处置费按 90%计取。4.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未提供发票及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该部分建筑余土处理费单价(除税)按市场价 120 元/m的七折,即 84 元/m(其中处置费 40 元/m,运输费 44 元/m)计取后,再依据“处置费不下浮、运输费按合同总价浮动率下浮”原则确定渣土处理费单价。若根据合理运距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计算的余土处理费下浮前单价(下称“计算价”)低于 120 元/m,则按计算价的七折计取后,再依据“处置费不下浮、运输费按合同总价浮动率下浮”原则确定余土处理费单价结算。建筑泥浆处理费单价(除税)按市场价 170 元/m的七折,即 119 元/m计取后(此单价对应泥浆工程量为成孔工程量),再依据合同总价浮动率下浮后确定单价。5.提供消纳证明、发票,未提供清运证的,该部分建筑渣土处理费按合理运距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计价的 60%-5-计算。6.未能按上述情况提供资料的,不计建筑渣土处理费。三、拆除物处理费结算原则(一)施工合同约定拆除物处理费由投标单位自行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的情况,按如下原则结算:1.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发票,或者提供清运证及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按照中标单价结算。2.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未提供发票或未提供运输车辆GPS 资料的,该部分拆除物按照中标价的 70%计算。3.未能按上述情况提供资料的,按照中标单价的 30%计。(二)施工合同约定按实调整的,按如下原则结算:1.提供清运证、处置费发票、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该部分拆除物处理费按照合理运距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计价。若未提供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则运输费按 90%计取。2.提供清运证、消纳证明、包含处置费的处理费发票,并提供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该部分拆除物根据发票对应的除税价按实结算,税金另计;若未提供运输车辆 GPS 资料的,则运输费按 90%计取(即扣减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并按合理运距计算运输费或实际运输费两者取高值的 10%)。3.仅提供清运证及消纳证明时,该部分工程量的拆除物处理费单价(除税)按 80 元/m的 70%,即 56 元/m(注:按运距 15km-6-仅计取运输费测算)计取。若根据合理运距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计算的拆除物处理费下浮前单价(下称“计算价”)低于 80 元/m,则按计算价的 70%计取后,再依据“处置费不下浮、运输费按合同总价浮动率下浮”原则确定拆除物处理费单价。4.仅提供消纳证明、未提供清运证及其他凭证资料,该部分工程量的拆除物处理费单价(除税)按 80 元/m的 40%,即 32元/m计取。若计算价低于 80 元/m,则按计算价的 40%计取后,再依据“处置费不下浮、运输费按合同总价浮动率下浮”原则确定拆除物处理费单价。5.未能按上述情况提供资料的,则不计拆除物处理费。四、其他(一)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办理清运证,若施工单位提供清运证相关审批部门证明材料的,等同于提供清运证。(二)所提供凭证资料无法明确区分渣土或拆除物时,优先考虑作为渣土处理费凭证采纳。所提供凭证资料不符合当前实际消纳处置情况的(如处置点为码头的处置凭证作为拆除物处置凭证申报),不予采纳。(三)消纳证明或发票证明该处置点消纳处置数量超出对应清运证备案数量的,超出部分按无清运证处理。(四)渣土及拆除物处理有效凭证资料体现的处理总量,超出根据合同、图纸和工程资料计算的渣土及拆除物处理总量的,-7-超出部分不计渣土及拆除物处理费。(五)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指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及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城建项目在建工程建筑渣土处理费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甬价费201860 号)文件规定;合理运距指按清运证载明的运输路线或建设(代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的合理运输路线计算的运距。(六)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题会议会商,并明确结算原则。(七)本通知适用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清运处置的建筑渣土处理费结算。已完成并出具审定结论的结算不作调整。如有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 年 12 月 16 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 年 12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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