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汇核销单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要求
1、“收汇核销单”为3联单式样,第一联为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外管局存根联;第三联是出口退(免)税专用联;
2、“收汇核销单”由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先进行填写并盖章;再由报关的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盖“出口货物验讫章”骑缝印;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盖“已核销”印;
3、“收汇核销单”未经外汇管理局核销,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得自行撕开;
4、外汇管理局将“收汇核销单”的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传输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核销单进行核对。
5、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单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管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管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8、出口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逐票附送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和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凭批准文件可延期在一年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9、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清算时对未收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核销单(退税联)的填写、丢失、盖章及补办
1、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章;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章手续。
2、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外汇管理局应按有关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出口单位丢失核销单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3、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单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签发手续。
4、出口单位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说明。
5、出口单位在使用核销单报关前,必须在核销单的存根联和退税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
退运、退货的处理
1、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退运时,须先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管理局应在有关核销单“核销情况”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监督收汇章”。海关凭此及其它证明给有关出口单位办理退运手续,并在有关报关单和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上述单据退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凭此注销该核销单。
2、出口单位出口后因故退货时,外汇管理局凭海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的复进口证明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易货贸易的核销
易货贸易项下的核销仍按原规定办理。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易货后的净出口金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单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