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区域管理制度5篇【第1篇】k矿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 1.危险区域警示制度:即采掘工作面进入预测的防冲危险区域时,实行挂牌警示,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事项,落实相关防冲措施。 2.危险区域限员制度:即控制工作面及顺槽生产人数,悬挂危险区限员牌板,正常生产期间,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6人,综掘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危险区治理期间50m范围内不能超过9人,严禁人员在危险区顺槽内休息、停留,严禁从事与防治冲击地压无关的任何工作,工作面在沿空侧端头割煤期间,严禁除煤机司机外的其他人员停留。 3.封闭管理制度:即对经检测分析具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进行封闭管理,除解危检测人员外,严禁任何
2、人员进入,在150m以外设置拉线挂警戒牌。 4.危险区准入制度:即进入封闭区需要逐级请示,执行“准入证”制度,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冲击危险工作面有扰动工序(割煤、放煤、移架)后3个小时根据冲击危险监测情况限时准入。 5.双危制度:即通过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工作面危险时段、危险区域;对危险时段、危险区域不得安排其他工作,进行重点防冲卸压治理。 6.停采制度:工作面出现局部冲击危险时,工作面停采进行卸压治理,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7.其他规定 (1)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他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2
3、)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3)采用大直径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方法,消除冲击地压危险。 (5)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6)检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7)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4、。 【第2篇】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5、。 3.3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
6、查批准。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
7、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
8、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
9、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
10、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
11、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
12、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
13、开。 4.5.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 职责要求 4.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 负
14、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 动火人 4.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 监火人 4.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
15、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分
16、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3篇】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 1危险区域警示制度:即采掘工作面进入预测的防冲危险区域时,实行挂牌警示,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事项,落实相关防冲措施。 2危险区域限员制度:即控制工作面及顺槽生产人数,悬挂
17、危险区限员牌板,正常生产期间,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6人,综掘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危险区治理期间50m范围内不能超过9人,严禁人员在危险区顺槽内休息、停留,严禁从事与防治冲击地压无关的任何工作,工作面在沿空侧端头割煤期间,严禁除煤机司机外的其他人员停留。 3封闭管理制度:即对经检测分析具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进行封闭管理,除解危检测人员外,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在150m以外设置拉线挂警戒牌。 4危险区准入制度:即进入封闭区需要逐级请示,执行准入证制度,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冲击危险工作面有扰动工序(割煤、放煤、移架)后3个小时根据冲击危险监测情况限时准入。 5双危制度:即
18、通过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工作面危险时段、危险区域;对危险时段、危险区域不得安排其他工作,进行重点防冲卸压治理。 6停采制度:工作面出现局部冲击危险时,工作面停采进行卸压治理,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7其他规定 (1)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他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2)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3)采用大直径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方法,消
19、除冲击地压危险。 (5)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6)检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7)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4篇】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2 2 水泥企业安
2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
21、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
22、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
23、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 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
24、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
25、.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
26、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
27、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
28、,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29、 6.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
30、可 【第5篇】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
31、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
32、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动
33、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
3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
35、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
36、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
37、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
38、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
39、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