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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教你2招来化解借款损失的纳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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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你2招来化解借款损失的纳税风险A公司投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B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由于经营情况不好‚两年内一直亏损‚于是打算注销清算.在这2年经营过程中‚A公司还为B公司代垫了100万元‚用于B公司的日常支出.A公司汇算清缴时‚分别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和借款损失进行了财产损失申报.税务人员认为‚无法收回的代垫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人员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A公司替B公司垫付的费用‚实质上是借款给B公司.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

2、96年第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非金融机构在国内并无贷款的资格‚如果企业想借款给关联方‚可以通过银行中转进行委托贷款‚然后支付给银行一笔手续费.该案中‚虽然B公司是子公司‚但A公司和 B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A公司为B公司代垫款项‚无法收回后做财产损失处理‚此损失与取得收入并无直接关系.当然‚这里与取得收入是否直接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在日常征管中‚很多情况下依靠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那么‚这样的

3、风险是否可以化解呢?我们可以参阅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考量.57号文件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根据上文规定‚该案可以适用第(一)项规定‚在B公司注销前‚先将A公司的代垫款转为对B公司的股权‚办理完增资手续后再注销B公司.这样‚A公司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只需要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申报财产损失‚无需再考虑代垫款的损失事项.除上述途径外‚该案还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5、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处理.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该案中‚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A公司和B公司可以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将该部分无法收回的代垫款确认债务重组损失‚B公司将该部分不需偿还的款项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假设B公司持续经营‚在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重组规定的情况下‚B公司还可以延期纳税.可惜的是‚

6、该案中‚A公司申报财产损失是在B公司完成注销以后进行的‚因相关事项已处理完毕‚导致无法针对该事项进行补救.该案也说明:事前控制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此外‚由于A公司无偿提供该部分代垫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关于关联交易独立性原则的规定‚A公司还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借款利息的风险.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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