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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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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在进行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建构现代司法制度,改善现实司法状况,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司法之灵魂和生命公正立论,从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之紧张关系入手,探究司法的应然状态和精神实质,建构反映司法权本质,符合司法运行规律,体现现代民主、文明、自由、人权之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的现代司法理念。据此,我们立足于实然的批判,着眼于应然的追求,致力于制度之建构,对若干现代司法理念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事业尽绵薄之力.一、司法民主公正司法之约束机制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

2、质所在,它要求司法人员应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维护公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司法历来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体现司法民主的各项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表现在:体现司法民主的人民陪审制流于形式,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开审判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不能形成良好互动.1、关于人民陪审制的完善问题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诉法、民诉法均作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日显萎缩之势,请而不来、陪而不审

3、现象严重,究其原因:一是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现行宪法却未作规定;二是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的规定表述混乱,况且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三是对陪审员的产生、职责规定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陪审制上升为宪法规范,为司法民主提供宪法依据。二是完善组织法和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规范表述方法,增加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和其权力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2、关于公开审判的落实问题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并不理想:一是审判实践

4、中先定后审、上定下审使庭审流于形式,案件的层层审批、审委会研讨案件制度造成审判分离,案件的决策过程处于暗箱之中,使庭审空洞化,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庭审方式,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提高当庭宣判率。二是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使判决的公开性不足。“将推理过程公开化不仅有助于实现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还可以将这种正当性公示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因此应当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形象的载体。三是应当允许公众查阅裁判文书,“因为一旦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就意味着事实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那些无理判决、歪理判决,统统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

5、受公众的批评和鞭挞;那些理直气状的判决、论证严密的判决也向公众展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和声誉。”3、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在我国大众传媒实行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表达民意,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能够发挥监督司法运作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会误导公众,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必须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一是媒体应准确把握角色定位。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不具有也不应具有司法裁决职能,它仅是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应限于如实报道,以期引起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促使正常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包括司法最终解

6、决,而不应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或“法官之前的法官”。二是司法与媒体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二者具有共同的目标维护正义,公正司法需要媒体介入,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应积极沟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利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三是舆论对司法的报道应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应过多地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评论,从而影响个案的审判,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如实报道,不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妄加评论,从而误导公众。二、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体制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一府两制”的宪政格局,并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由于受

7、司法工具主义观念、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行政管理模式和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的影响,现行的审判独立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司法独立面临的主要困扰和隐忧是种种体制上的阻击和围攻,导致司法机制的严重失灵,司法功能的严重缺失和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针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种种弊害,我们必须摒弃旧的思维方式,按照现代司法独立的理念进行体制创新,建构符合司法权运作规律,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现代司法体制。我们认为,当前应该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1、改革国家权力结构,落实法院宪法地位,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在接受和坚持党的领导上,改革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改变

8、党委直接介入司法活动的作法,可考虑将现行的党对同级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平行管理为主的模式改为以上级法院垂直管理为主的模式,法官的任免亦上提一级,但应在制度上保证现行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不变。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改变现行同级人大监督同级法官的做法,改由上级人大监督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亦由上一级人大任免,在人大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专司司法监督职责,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对法院的财政人事等领域上.保障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独立,改革人民法院的经费管理体制,实行省级或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政府统一核拨,由高院或最高院统筹安排使用的制度,取消政府对法院的财务和人事支配权,

9、切断政府干预司法的源流,真正做到“一府两院的平行。取消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主要通过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进行,确保审级间的独立.2、改革审判运行机制,促使司法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法院内设机构,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只按照诉讼规律设置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审判机构,取消其他专业审判庭;将立案庭改造为审前机构,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前程序工作;按照执行权的性质改革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分权运作的工作机制.改革法院行政管理模式,统一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和人员比例

10、,实现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功能分离,突出行政管理的服务功能,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做到审理与裁判的统一,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取消院庭领导审批案件的做法.转变审委会的职能,在现行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应只限于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上来。3、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一支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建立分类管理的多元职务序列的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书记官、执行官、事务官和司法警官五大系列,分别根据各自的

11、工作特点进行管理。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从通过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并有志于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及资深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对现任法官不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规定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尚未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辅助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加强法官职务保障,实行法官高薪制,建立保障法官独立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赋予法官职务豁免权。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监督制约机制,设立全国和各省两级法官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法官违法审判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责任追究,更好地实现法院系统的自律功能。三、正

12、当程序公正司法的运行尺度所谓正当程序是指那些能够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人权,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现代法治理念,体现形式正义,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公正、保证诉讼效率,体现实质主义的程序.正当程序包括以下几项原则:1、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础性原则,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诉讼构造中,法官与系争当事人保持一种超然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与争议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法官中立原则有两项要求:法官与争议的案件无关联,该案中不存在法官的个人利益。如果法官与系争案件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性,就如同足球比赛中既做裁判员又做运

13、动员,裁判的公正性便荡然无存。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在纠纷解决中含有不恰当的个人感情。2、程序平等原则。程序平等原则的核心在于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对待,意味着程序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其年龄、职业、性别、财产、种族、民族、社会地位等而在诉讼中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它有两层含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均等的诉讼机会.3、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又称“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它的实质在于:在法院作出有关影响当事人的裁判之前,应使

14、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并对他方当事人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质证、反驳和抗辩,以便将裁判建立在这些主张、证据和辩论所进行的理性推理的基础上。4、程序民主原则。程序民主原则是政治民主观念在司法中的反映,它有三项基本要求:诉讼过程中应通过陪审实现民众的参与和对诉讼的民主监督.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请求和意见,而裁判者要认真地、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正的裁判.程序公开,是指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程序公开原则可以使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正确解决纠纷,实现法的正义,促进司法权威。因此,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程度

15、的标尺,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5、程序效率原则.程序效率原则体现在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来寻求充分的司法救济,亦我们平常说的“诉讼的及时性。程序效率原则体现着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程序效率原则有两项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定的审限内尽快结案,尽早恢复已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程序的设计要根据案件繁减设置不同的程序.我国由于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正当程序的理念一直没有确立,反映在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对程序的内在价值重视不够,程序的意义仅在于实现实体法的价值目标,达到客观真实,最

16、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于法官严重违反程序但不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行为不能成为废止法官裁判结论的根据,程序往往被看作一堆繁琐而没有生命力的规则,或更被简单地视为法院的办案规程。因此,必须摆正程序与实体,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确立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优越地位.四、诉讼人权-公正司法的价值蕴涵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也是一国司法现代化及法治水平的一个标尺.因此,在现代人权理念的指导下,建构我国的诉讼人权保障体系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更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以下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为主就我国诉讼人权保障体系之建构略陈管见:1、优化诉

17、讼结构,发挥诉讼内不同诉讼主体间的制约功能.诉讼结构是指基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由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刑事诉讼也以控、辩、审三种职能为基本格局进行构建,三种职能分由不同的机关和个人行使,构成分权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存在着制约关系。这种分权结构的最佳组合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方居中裁判与双方保持等距离的“正三角结构。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结构中,由于公诉方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诉讼主体,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宪法地位和诉讼地位,从而形成了一种辩方居下,审、控两方居上的“倒三角结构,这种结构中一方武器精良,另

18、一方弹药匮乏,极不利于诉讼人权特别是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优化刑事诉讼结构,使公诉机关当事人化,变“倒三角结构”为“正三角结构”是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必然要求。对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应从“流水作业走向“以司法裁判为中心”,主张检察官当事人化,使检察官由“法官之上的法官”变为“法官之前的法官”,笔者深以为然。2、借鉴司法令状制度,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力或进行某一行为.司法令状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一制度的机理是法院在保护人权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这就是对其他

19、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约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除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均无司法审查,况且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批准权有着先天不足,即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由其行使审查权具有明显的功利色彩,而且检察机关本身享有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权,由此,审判职能的居中裁判性最适宜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其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必须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建立逮捕、搜查、扣押的司法令状制度,除特殊情况下未取得司法机关签发的批准书或决定书,不得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行为;借鉴人身保护令制度,对于已被逮捕的人如果认为逮捕不合法或超期羁押,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通过听审程序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是

20、否超期羁押,如申请理由成立应立即作出决定释放被逮捕的人。3、按照正当程序标准,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人权。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并规定了疑罪从无规则,但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均未认同这一原则,通过立法将此原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之中,通过实践将这一原则的精髓贯彻于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之中,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废除供述义务,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切实遏止刑讯。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顽症,造成这一积弊除思想意识和侦查技术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没有在刑事

21、诉讼法中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律师在场权。建立强制辩护制度,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几种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制度,未广泛建立强制辩护制度,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同时由于对律师权利限制较多,难以与控方形成平等对抗,也破坏了诉讼结构的平衡。确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法院对生效判决保持着能动性而没有强调它的克制性,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既不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标准,又有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应当确立禁止不利再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完善证据规则,包括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22、自白的任意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及关联性规则等,建立完整的证据规则制度,以保证判决建立在严密的证据推理之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五、司法权威公正司法的内在品质司法权威又称司法的尊严,属法律权威的下位概念,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是一种制度性权威.由于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表明了法律具有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权威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国家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种社会机制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我国由于制度的缺陷、司法环境的复杂

23、和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司法权威远未建立,并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功能的实现和法治的进程,因此建立司法权威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1、建立司法权威,国家的制度建构是基础国家负有制度建构的责任,这是建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了提高和确立司法权威,国家应致力于保障法院独立审判。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根本保障,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公正审判,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以为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各种纠纷进行最后裁决的权威机构。如果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那么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处处听命于他人,司法不可能具有权威性。在司法的管辖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最终

24、解决”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和推翻法院的生效裁决,即便是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时,也不得随意推翻和更改法院的生效裁判,而只能通过监督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不得随意通知下级法院停止生效裁判。 国家应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认真选拔法官,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使法官真正成为社会的精英,同时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国家应对司法资源进行充分的投入和配置,合理规划司法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适应社会要求的律师和法律服务行业,为司法提供必要的辅助,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国家应尽快从客观和整体上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改革作出合理的部署,通过增加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5、分流诉讼的压力,为民众提供更加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造制度化的司法民主和监督机制。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2、建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根本。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权威,只有公正,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能否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司法公正,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能力,是其能否赢得社会公信力的关键.我国目前司法权威不高是与法院自身的形象和作为直接相关的。为了提高司法权威,法院必须从自身做起.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约束法官行为的司法行为准

26、则。严格禁止法官从事任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有损司法尊严的行为,禁止法官私自接触当事人,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制度屏障,法官要注意言行举止和个人仪表,法官必须慎言,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可随意发表意见,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再次,要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依据我国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对再审案件没有次数限制,因此在裁判生效后可以进行多次再审,造成终审不终,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对当前申诉与再审模式进行诉权化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新模式,以代替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后,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法院裁判的严格执行,以树立司法

27、权威。改革执行机构,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三权分立”的执行运行机制,实行执行决定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别由执行裁判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实施的分权运行机制。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化执行措施,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3、建立司法权威,改善司法环境是关键社会环境对司法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权威就缺少坚定的社会基础。因此,要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改善司法环境,努力营造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和氛围.在我国,由于缺少尊重司法的历史文化传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规则失范和利益冲突激化都使得司法环境相对较差,社会本身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28、员的腐蚀同化作用极大,甚至很容易使法律确立的制度和程序发生异变.因此,社会需要创造一个尊重法制、保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和环境。需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自觉承担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不以不正当的方式干预司法,进行舆论或媒体裁判,正确认识司法的特点及局限性,了解诉讼的基本要求及其风险,避免对司法的迷信和滥用;正确理解现代司法程序的基本原理,尊重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尊重司法既判力的重要意义;加强律师业及其他法律服务行业的自律和责任追究机制,减少和克服其在司法腐败上的中介作用.司法理念是司法的灵魂,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的思想先导,是司法改革的精神指南。现代司法理念包括司法民主理念,司法独立理念,正当程序理念,诉讼人权理念,司法权威理念。在这五种基本理念中,司法民主是公正司法的约束机制,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体制保障,正当程序是公正司法的运行尺度,诉讼人权是公正司法的价值蕴涵,司法权威是公正司法的内在品质,它们五位一体,良性互动,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精神内涵.运用现代司法理念,透析中国司法现状,建构现代司法制度,指导司法实践,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这就是我们的结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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