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业务概述
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临时经营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该纳税人变更为临时纳税人,收回、作废原税务登记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服务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
6.被异地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本地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未回异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一式二份)。
(三)附送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房产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4.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承包承租人及非居民企业提供);
5.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无证照户提供);
6.被异地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本地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未回异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只需提供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2009年第19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1]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