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100424.ppt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62445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PPT 页数:118 大小:15.49MB 下载积分:2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100424.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8页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100424.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事调查与分析航海学院船艺教研室周晓明5/25/202411 1、课程内容、课程内容 本课程主要介绍海事调查及案例分析的相关理论、程序和方法。主要内容内容包括海事的一些基本概念、海事调查、海事原因分析以及一些典型的海事案例分析。5/25/202422、学习目的 介绍海事调查的基本知识,通过对典型海上事故的案例分析,使同学们了解和掌握各类海事发生的原因,提高预防海事的能力。5/25/202433、考核办法 平时出勤及课堂表现出勤及课堂表现 30,缺课一次扣5分,缺课三次失去本课程学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最后课内考试课内考试70分。主要内容关于本课程所讲述的理论及案例分析的实际应用。5/25/202445/25/202455/25/202465/25/202475/25/202485/25/202495/25/2024105/25/2024115/25/2024125/25/2024135/25/2024145/25/2024155/25/2024165/25/2024175/25/2024185/25/2024195/25/2024205/25/2024215/25/202422泰坦尼克号泰坦尼克号5/25/202423泰坦尼克号 1912年3月,(安德鲁斯设计)当时英国一家叫白星的海运公司投资哈德兰-沃尔夫船厂建造了世界最大最豪华的一艘客船“铁达尼号”(即“泰坦尼克号”),是当时世界上唯一超过4万吨的客轮。船长259米,最大宽度为28米,舵重超过100吨,一共有3只桨。中间的船桨最大,重22吨,两侧共有40吨重,3只船桨叶长均超过7米。15艘救生艇(1178人)据法律规定962人达标。5/25/202424 泰坦尼克号有260米长,28米宽,总重46329吨,动力3000匹馬力,航速2324 节。.泰坦尼克号被认为是一个技术成就的定点作品。16个水密舱室.一个船员在航行中对一个二等舱女乘客说:就是上帝亲自来,他也弄不沉这艘船。5/25/202425 1912年,在其横渡大西洋的处女航中,船上共2208人,其中乘客1316人,船员892人。因撞到冰山而沉没,死亡1512人。通过事故分析,人们得出结论,船上救生设备不足是导致众多乘客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泰坦尼克”事件的惨痛教训促成了SOLAS公约的诞生。5/25/202426 泰坦尼克号在当时是无可比拟的奢华。提供甲板游泳池,健身房,浴室和升降梯.她竭尽全力提供了以前从未见过的服务水平。对一等舱的乘客,提供了3台升降机;作为一种革新,二等舱的乘客提供了一台升降机。经济舱的乘客仍然需要爬楼梯。5/25/202427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海事调查海事调查 随着水上运输业的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致使航行密度不断增大,航行环境不断恶化;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速不断提高,更增大了船舶发生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给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事故的发生,也不断促使人们对现行的安全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就需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真相,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5/25/202428一、海事的含义 1、广义的海事 泛指一切有关海上的事情,如航海、造船、验船、海运法规、海损事故处理等。2、狭义的海事 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所发生的事故,如触礁、失火、碰撞、搁浅、沉没等,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事故。5/25/2024293、狭义海事的不同称谓(1)海上事故:海上事故一词意指船舶在航海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损失或灾祸;(2)海损事故:海损事故一词突出事故造成了人命与财产的损失;(3)海难事故一词则强调事故导致船舶与人员遇难。5/25/202430(4 4)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19831983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和20022002年颁的年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船舶、设施和排筏在海上和内河水域中规定,船舶、设施和排筏在海上和内河水域中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被为中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被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沿海水域中的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在沿海水域中的事故内河交通事故: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事故内河交通事故: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和内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和内河交通事故合称河交通事故合称5/25/2024314、英语国家关于海事的常用词accidentaccident主要含义是意外、不测及结果不好casualtycasualty主要含义是有人命伤亡的东西损坏或灭失marine accident海上事故;marine casualty海难(损)事故;shipping casualty航运事故;ship accident、ship related accident、vessel accident船舶事故;ship casualty、casualty to ship、vessel casualty船舶海难。5/25/2024324、应该注意的问题应该注意的问题海事并不限于船舶在海上发生的事故,船舶在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发生的事故亦属于海事的范畴。船舶在港口水域中,系泊或锚泊时,发生的事故亦然船舶发生的事故是海事,水上设施发生的事故也是海事。船舶事故又可分为船舶本身发生的事故和船上发生的事故造成损失小的有时可能不归为海事,而未造成损失的事故有时可能认为是海事。海事的损失,可能是人命损失,财产损失或营运损失,也可能是环境损失5/25/202433二、海事的分类与分级二、海事的分类与分级一、分类的目的一、分类的目的 为了深刻认识海事、研究海事,即通过进行海事调查与统计分析,查明海事原因以及探索海事发生的内在规律及其影响因素,从而采取恰当而有效的各种措施预防海事;为了简化海事的研究,需要对海事进行分类;各类海事都有其特点和规律,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利于认识和研究其特点和规律。5/25/202434二、分类的方法二、分类的方法 1.按海事发生水域分,有海上事故、港内事故、内河(内陆水域)事故等;2.按发生海事的对象分,有船舶事故、水上设施事故等;3.按发生海事的船舶种类分,有运输船舶的事故、油轮事故、渔船事故、小船事故等;4.按船舶发生海事时的状态分,有航行事故、停泊事故,还有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之区分;5/25/2024355、水上交通事故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原则上基本相同。IMO的分类:Collisions and Contacts(碰撞或触碰);Strandings and Groundings(触礁或搁浅);Floodings and Founderings(浸水或沉没);Lists and Capsizings(横倾或倾覆);Fires and Explosions(火灾或爆炸);Hull and Machinery Damage(船体或机器损坏);Others(其他);Unknown(不详)。5/25/2024365、水上交通事故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原则上基本相同。我国新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范畴进行了界定,这些事故包括:(1)碰撞、触碰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3)火灾、爆炸事故;(4)沉没;(5)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 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5/25/2024375、水上交通事故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原则上基本相同。我国新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范畴进行了界定,这些事故包括:(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礁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爆炸事故;(7)风灾事故;(8)自沉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5/25/202438 碰撞事故海商法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海商法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未同他船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碰撞法的规定。l有传统概念和新概念之分传统概念(法定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5/25/202439船舶碰撞构成要件:两船须有船体的物理接触,即船舶间发生直接接触,这就将将浪损及避让造成的搁浅、触礁、触坡岸等船舶间接碰撞排除在碰撞概念之外;必须有损害,碰撞赔偿请求权依据的是损害事实,如仅有碰撞而未造成损害后果则不存在请求赔偿的理由;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将船舶碰撞码头、水上水下固定建筑物等排除在碰撞行为之外。5/25/202440新概念 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确立的碰撞新概念因其未生效而不具有法定意义,当然,如果国内立法或具有立法意义的判例采用了该新概念,它在适用国就具有法定意义了。5/25/202441船舶碰撞不要求有直接接触,这就使各类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碰撞之中,无疑扩大了碰撞法的适用范围,碰撞案因此将大量增加。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使过失成为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概念对碰撞的构成不要求存在过失,过失仅是碰撞的责任要件。上述两个定义尽管可能产生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它们共同构成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过失要件因此被包括在新碰撞概念之中,这将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及不明原因发生的碰撞被排除适用范围之外,等于又缩小了碰撞法的适用范围。5/25/202442 搁浅事故 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小时以上7日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日以上30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5/25/202443 触礁事故 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触损事故 触损事故是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5/25/202444 浪损事故 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火灾、爆炸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船舶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伤害。风灾事故 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5/25/202445 自沉事故 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5/25/202446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除以上事故种类之外,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归为第9类。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由于船舶机务事故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等。但是,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论处。5/25/202447三、海上事故分级的目的三、海上事故分级的目的1、海事所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差别很大。为了集中财力、人力调查处理和研究预防重大海事,2、同时也为了考评某地区、某单位安全程度,在海事统计报告或调查处理上,需要按海事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3、国内外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5/25/202448四、分级的依据及方法四、分级的依据及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海上事故等级的分类: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8月26号,交通部5号令。5/25/2024495/25/202450五、船舶重大事故隐患 1、依据及定义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5/25/2024512、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类 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了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讯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讯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其他因素。5/25/2024523、注重预防 (1)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2)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这种考虑符合“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5/25/20245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海事调查取证和海事原因分析海事调查取证和海事原因分析一、海事调查的程序1 事故信息来源和调查人员的准备2 交通事故调查资料收集3 证据的收集4 事故原因分析5 交通事故处理6 结案与档案管理7 事故引起的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5/25/202454二、证据二、证据 调查取证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重要步骤之一,必然要涉及到证据。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从开始调查到分析原因直至判明责任,一切活动都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展开。可以说,离开证据,就没有事故调查活动。而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时,为了揭示事故真相,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并据此判明责任。因此,调查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事实,弄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情节、造成事故的原因。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判明谁是谁非,作出正确的处罚。5/25/2024551、概念 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故和事件事实的一切真实材料。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是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证明。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5/25/202456客观性 证据之所以为证据,是要有它的客观依据性。同任何事物一样,事故和事件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然要和周围世界发生联系。事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必然要和客观外界其他事物发生各种各样的相互作用。它与周围的环境、物品发生作用,就会留下相应的物品痕迹;它与周围人们发生作用,就会在有关人们的头脑中留下映象。这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痕迹、反映映象,保留着事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可据此查明事件真实情况。5/25/202457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首先,证据事实要与事件事实有联系,凡与案件事实毫无联系的事实就与事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如,碰撞之前两船距离20海里时,船舶在转向点向左转向20就与碰撞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证据事实与事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联系。5/25/202458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用的理由。(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的;(2)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4)证据必须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5/25/2024592、证据的作用作用 证据的作用就在于它具有证明一定事实存在与否,对于执法活动来说,这种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执法活动有两项基本任务: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有关法规。u在这两项基本任务中,前者无疑应占主导地位,因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5/25/2024603、证据分类“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不同,注意区分。“证据分类”是指证据在证据学理上的分类,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等;证据分类主要便于学习研究;“证据种类”是证据在证据规范上的分类,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也有人称之为“证据资料”或“证据事实的来源”。5/25/202461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人证,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事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5/25/202462根据证据是否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1)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当事人是事故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常见的直接证据。(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在碰撞逃逸案件中能指明逃逸船的船名的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航海日志的记录;航向记录仪的记录,车钟记录仪的记录等。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5/25/202463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实践中,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5/25/20246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l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l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断,如要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5/25/202465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一手资料。例如:在事故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传抄、转述、复制等手段而形成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二手材料。例如:根据无法提取的物证制作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照片、证人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当事人对非直接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等。5/25/202466根据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例如:证明碰撞逃逸船是某船的证据为本证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例如:证明碰撞逃逸船不是该船的证据是反证。5/25/2024674、证据种类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各种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水上交通事故调查采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等。5/25/202468物证,即实物证据,它是以实物和痕迹形式存在的证据,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例如:一截破损的管子、一个废弃的法兰盘、一段断裂的锚链等。物证的存在形式指实物和痕迹所处位置、环境、状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关系等。物证的内在属性指实物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如质量、成分、结构、功能等。物证的外部特征指实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5/25/202469物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事故现场遗留的痕迹,造成事故的实物,表现事故后果的物品,其他可供查明事故特征的物品和痕迹。如造成火灾事故的货物样品,造成机器损坏的燃油样品,爆炸后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碰撞逃逸船在被碰撞船上留下的油漆痕迹等。5/25/202470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客观资料。即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在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5/25/202471书证的特点是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来反映一定思想内容的,这种思想内容能够用来为调查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某种信息来源,便是有关书面材料成为书证的前提条件。书证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最常见和最常用的一种证据。书证的种类繁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常见的书证包括:书信、文件、海图、配载图、传真及电报文稿、船舶证书、船舶设计图纸、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长/轮机长指令、夜航命令簿、公司安全管理手册、航海仪器记录、电台日志、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各种计划等。5/25/202472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和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执法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的形式形式有口头陈述和书面证词。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口头向执法人员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便司法和执法人员经过询问全面了解证人所提供的情况,对证言作出全面的判断。对证人请求书写证言的,执法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5/25/202473视听资料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国外多将有关的证据形式归人书证的范畴,也有的将其归人物证的范畴。例如:飞机上的“黑匣子”,船载航行记录仪(VDR)对VHF通信的记录等。5/25/202474当事人陈述是指事故调查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的有关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来讲,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前者起证据作用,可以独立或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者不是证据,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碰撞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在陈述中说主要责任在另一方,这仅仅是该当事人的对事故发表的个人意见,不能成为证据。5/25/202475狭义上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就是事故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发表的陈词和叙述,它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正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认知案件事实的证据作用,所以,事故调查中的当事人也有广义上证人的意义。5/25/202476当事人陈述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陈述是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个特点使之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区别开来。(2)当事人陈述是以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之与鉴定结论区别开来。(3)当事人陈述是由作为事件主体的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这一点与证人证言不同。证人证言尽管也是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但证人是事件主体以外的其他参与人,而不属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件主体。因而就真实性而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一般高于当事人陈述。5/25/202477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事物认识的结果。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鉴定是针对成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证据材料进行的。5/25/202478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记载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仅仅是用文字记载,它还包括照像、录音、录像、绘图等方式。勘验笔录是对勘验活动的记载;勘验笔录是对勘验活动客观的记载;勘验笔录可以为分析案件情况、发现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判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5/25/202479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海事原因分析海事原因分析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本目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工作就是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调查取证并对所有证进行审查判断,目的是掌握和了解事故的客观真实,为分析和查明事故原因打下基础。原因分析是探求事故为什么会发生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调查人员应从增进海上安全的角度出发,从人船环境的各个方面探求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5/25/202480一、水上交通事故原因概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最终目的为了水上安全。要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为安全服务,就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样才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本任务就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建立在掌握和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和结果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调查取证并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就是为了查清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这部分工作非常费时耗力并且常常遇到种种困难,而查明或分析事故原因也并非易事。5/25/202481二、事故原因分类事故原因分类 为了很好地认识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并且抓住为了很好地认识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并且抓住水上交通事故原因的关键方面,以便恰当地根据水上水上交通事故原因的关键方面,以便恰当地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有重点交通事故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有重点地提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的各种措施的安全地提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的各种措施的安全建议,有必要对事故原因在性质上进行分类。事故原建议,有必要对事故原因在性质上进行分类。事故原因按因按性质分类的主要做法性质分类的主要做法可归纳如下:可归纳如下:条件、原因条件、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最终原因、近因最终原因、近因、原因、原因、可能的原因。可能的原因。5/25/2024821、条件条件(condition)(condition)与原因与原因(cause)(cause)条件是指影响事物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原因是指造成某种结果或引起另一件事情发生的条件。从概念上分析,条件是个大范畴,它包括原因;而原因是个小范畴,它属于条件中的一个种类。有人认为,如果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故一切条件都是原因的条件,对因果关系的这种认识是范围很宽的。也有人认为,并非一切条件都是原因,而是对结果的发生有重要影响的条件才是原因,对因果关系的这种认识是范围比较窄的。在分析水上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抓住事故的原因,其次要了解事故的条件,以便全面的杜绝水上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5/25/2024832、直接原因直接原因(direct cause)(direct cause)和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indirect)(indirect)直接原因是指事故原因中不经过中间事物而起作用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事故原因中经过中间事物才起作用的原因。这里所说的中间事物也是属于或构成事故原因的事物。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相互关系近似于原因和条件的相互关系。有人将排在事故链上的原因统称为直接原因,而将事故链外的原因统称为间接原因。直接或间接不是指构成事故原因的事物或事件在空间或时间上与事故相接的远近,而是指该事物或事件在对事故发生上起作用的大小强弱。5/25/2024843、主观原因主观原因(Subject cause)(Subject cause)与客观原因与客观原因(object)(object)主观原因是指人的自我意识方面的原因;客观原因是指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意识而存在的原因。l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是从人的因素和外界因素两方面探求事故发生规律而提出的。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主观原因可称为人的原因包括操作者、设计者、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等原因,而客观原因则包括航道、环境和天气等原因。5/25/2024854、主要原因主要原因(primary cause)(primary cause)和次要原因和次要原因(secondary(secondary cause)cause)主要原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数个原因中最重要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这数个原因中次重要的原因。l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不仅有利于掌握吸取事故教训的重点,确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大小,而且有利于抓住防范事故的关键。5/25/202486就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在复杂事物、系统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同时存在,互相交织着,构成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这些矛盾互相作用、互相制约,形成一种合力,推动着事物、系统的发展。但是,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有一种主要矛盾,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余的矛盾则属于非主要矛盾,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因此,必须集中力量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矛盾解决了,其他矛盾就比较容易解决。同理,每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必有一方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主要矛盾方面;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起着次要的作用,成为非主要的矛盾方面。因此,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方面,抓住本质和主流,反对不分主次的均衡论。这一哲学观点是指导我们分析水上交通事故原因的有力工具 5/25/2024875、最终原因最终原因(immediate cause)(immediate cause)和近因和近因(proximate cause)(proximate cause)一般说来,最终原因最终原因被认为是原因链上的最后一个原因链环,无需其他原因介入而直接产生事件的结果。在导致事件结果的诸原因中,它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与事件结果最接近的原因。主要原因,属有支配地位的原因或直接生效的原因有能力的原因,它们被认为是在导致事件结果的性质上或作用上与事件结果最接近,尽管它在时间和空间上并不与事件结果最接近;没有它们,事件结果不会发生。在这一个事件原因链中,可能会有二三个proximate causeproximate cause,但只有一个最终原因最终原因。例如:一个醉汉坠入水中淹死,喝醉酒是其死亡的(近因或主要原因),而溺水窒息则是其死亡的(最终原因或直接原因)5/25/2024886、原因原因(cause)(cause)和可能的原因和可能的原因(probable cause)(probable cause)原因与可能的原因是从证据学角度来说明事故的原因的。通过事故调查所获得的充分而直接的证据确定出的原因称为事故的原因;而凭籍不太充分或间接的证据加以分析判断或推测出的原因称为事故的可能原因。l例如:在法律上,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找到遇难者遗体的可以其遗体作为证据确定其死亡,而对找不到遇难者遗体的只能认为其失踪。以当时不存在其被救助的可能性如当时海水温度很低,人落水几小时就不能生存等分析来认定遇难者死亡是不充分的。虽然事故后某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但这种宣告的死亡与上述的死亡在性质或概念上是不相同的。5/25/202489 尽管从哲学上来说,万事有因;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种种条件限制或工作中的失误,很可能搜集不到或没搜集到充分的、直接的证据来证实某起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只能用不充分的、间接的证据来推断这起事故的原因。然而,这一推断出的原因,严格说来不能称为是事故的原因,而只能称为事故的可能原因。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应该这样做,以便尽可能很好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5/25/202490三、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分析事故原因的方法与思路主要是事故链(原因链),多米诺理论和因果关系图。1、事故链 事故的发生都经历一个过程,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或现象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事故过程的时间长短和变化的复杂程度不一样,但都要经历所谓萌生期、发展期、形成期或初期、中期、后期各个阶段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一系列事件,最后一个事件就是事故结果。将事故过程概念归结为事故链或事件链的概念,以利于揭示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5/25/202491 稳定状态XA1,An B D稳定状态XA1,An B D A E 稳定状态XA1,An C F A1,A2,An 隐患、失误动作或不利因素;B 接近事故边缘最末一个因素;C 成功的因素,有利的一步;D 事故;E 事故扩大;F 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5/25/202492 很多因素可能很早就已经存在于某一系统中,对海事来说,它的事件链可以延伸到船舶设计时期,它包括在船舶数十年的营运期间。在此期间,可能采取一些对船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安全措施或不安全管理决策,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故随之发生。这时,事件链由于船上人员的这些疏忽行为而发生断裂。海事发生之后,需要有一个恢复期(如从搁浅到重新浮起,火灾被扑灭等)或造成船舶灭失。5/25/2024932、事故因果连锁论-又称多米诺骨牌事故模型。观点:该理论认为,事故发生并非单一原因造成,而是一系列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如同多米诺骨牌效应。代表人物:英国的海因里希海因里希认为,企业安全的要点在于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以中断事故连锁进程而防止事故的发生。5/25/2024943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主要观点: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不希望的能量释放,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达及人和物的能量载体可预防事故的发生。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电离及非电离辐射、声能和生物能等形成的能量,都可能导致伤害事故。5/25/202495 常见应对措施: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限制能量,例如国际上对客船装运危险品予以限量;防止能量积蓄,例电器接地防静电,内燃机冷却系统;延缓能量释放,例如货物的缓冲包装;设置屏蔽设施,例船上的安全围栏,穿戴个人劳防用品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开,例如进人封闭舱室须经过足够时间的通风,危险货物装载应远离居住舱室;转移能量,例如直升飞机吊钩须先触地释放静电后人员才可接触,船舶破损漏油时将破舱油料转移舱柜等。5/25/2024964.轨迹交叉理论 主要观点:在事故发展进程中,人的因素的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的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按照该理论,可以通过避免人、物两因素的轨迹交叉,即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同时同地出现,来避免事故的发生。5/25/2024975事故报失偶发性法则 主要观点: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关系,也称海因里希法则,指的是同一人发生的330起同种违章事件中,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没有伤害的事故件数比为1:29:300。该法则是对认为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无害的经验论者的有力警告。例如:在油船机舱随意烧焊通向空油舱的管系而导致爆炸沉没;在升降吊杆时直接用手控制起重索,导致失控而摔坏吊杆砸死人员等事故。5/25/202498第三部分 人为因素人为因素 近年来,因设备质量引发的事故比例在不断减少,而因人操作失误引起的事故的比例在不断增加。统计表明:60年代约有20%的事故归咎于人的失误;而到90年代就约有90%。原因有:操作者的素质(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是最主要的因素,素质不高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