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并
2、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探讨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清算中发生搬迁损失或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搬迁损失税务处理的两种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实务中,企业应结合搬迁完成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所得额的多少,筹划一次或分期税前扣除搬迁损失。如:甲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
3、半”优惠。2014年为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也是搬迁完成年度,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清算损失750万元。假设2014年2019年会计利润均为200万元,免税所得190万元,除搬迁损失应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现对政策性搬迁损失分别按一次性扣除与分期扣除两种方法,计算比较各自税负。见本文附表:甲公司两种方案的税负比较以甲公司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损失为例,分析2014年亏损金额如何确定。在填列新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时,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0750-550(万元)小于0,即应税项目亏损(200190)750-740(万元)小于0,免税项目
4、所得190万元大于0。因主表A100000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50万元小于0,按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要求,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本年度表A10000019行-550(万元),为以后年度应弥补亏损金额。2015年度,应税项目所得1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90万元,主表A100000 “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元)大于0,减免所得190万元大于0。按A106000表填报要求,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2021行200190-010(万元),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其他年度填报方法类推。通过计算,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可节
5、省税款支出1526.2541.25(万元)。再如,乙公司2014年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未计入当期损益金额900万元。2014年2021年会计利润均为12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无其他纳税调整和税收优惠。见本文附表:乙公司两种方案的税负比较通过计算,选择分期税前扣除,可节省税款支出601545(万元)。巧用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确,政策性搬迁清算所得(损失)在A105110表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详细披露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纳税调整金额。此举表明,政策性搬迁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澄清了以往要单独纳税申报的争议,因此,企业应周密安排政策性搬迁
6、清算时间。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丙公司在2009年发生亏损250万元,可弥补期限是2014年。2014年是政策性搬迁清算年度,清算后搬迁所得额300万元,在弥补亏损后应交企业所得税(300-250)25%12.50(万元)。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应积极主动清算,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用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现节税目标。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