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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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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在以税额抵扣为核心的增值税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凸显。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查处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为营改增保驾护航,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切实防范涉税风险,是征纳双方的迫切需要。 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四、界定虚开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在认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应根据查获的证据和查证的事实,依具体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真实案例】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期间,某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原材料而没有进项发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某某通过高某从邯郸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票面金额共计1629314.35元,税额共计276983.3元,会计王某某将取得的18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5738.55元。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高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应注意的是,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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