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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征管法》中对纳税申报不同情形的处罚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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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征管法》中对纳税申报不同情形的处罚方式 咱们都知道作为纳税人,一定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使企业亏损,即使企业没有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和负申报。 不进行申报就意味着要面临处罚,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征管法》中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对纳税申报不同情形的处罚方式。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征管法》中六十二条至六十四条对纳税申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情形不同,处罚方式也不同。 首先来看六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这条适用的前提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申限期限,但没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事实。 举个例子,某企业在2017年9月份没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但却按期缴纳了税款,这种情况属于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应适用第62条。 这里我们延伸一下,如果是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没有缴纳税款会面临什么样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呢? 这种情形就不是影响了,而属于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也就是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我们综合来看,假定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是申报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换言之,也就是虚假申报。 这时候应适用六十三条还是六十四条,主要看结果。什么结果呢?是不是形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如果形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偷税,应适用《征管法》第63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是虚假申报,并没有形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应适用《征管法》第64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再来看另外一种情形。假定纳税人未没有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这又如何去适用法律责任呢? 当然,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首先面临的是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其次,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时候和上面第二种情形一样,还是要看结果。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典型的偷税行为,适用《征管法》第63条。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适用《征管法》第62条,按照“情节严重”来追究法律责任。 咱们前面说的几种情形都是未按期申报,接下来我们再来共同学习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下将来面临的处罚方式。 不申报不仅仅包括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来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于此类范围。 不进行纳税申报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征管法》第64条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方式,“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光荣,请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保护好自己的纳税信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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