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增值税不再进项转出.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59256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增值税不再进项转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会计实务: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增值税不再进项转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会计实务: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增值税不再进项转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会计实务: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增值税不再进项转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增值税不再进项转出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新规实施后,企业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外购原材料等,无需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

2、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规定: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比来看,“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已不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其它非正常损失,只限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材料等发生

3、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新规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外,其他的财产损失均不再做进项税转出的处理。企业所得税计算税前扣除金额时,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也不再税前扣除。例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经营情况如下:(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费普通发票50万元。(2)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800万元。(3)发生水灾,损失外购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40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22万元。(4)当年营业利润90万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1)计算当年应纳

4、的增值税(2)计算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解析:(1)销项税额=1800*17%=306(万元)进项税额=85+50*7%=88.5(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306-88.5=217.5(万元)(2)企业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财产的损失=40-22=18(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18=72(万元)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72*25%=18(万元)例2:接上例,但本年发生的财产损失是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财产被盗损失,则其应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解析:(3)销项税额=1800*17%=306(万元)进项税额=85+50*7%-40*17%=81.7(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306-81.7=224.3(万元)(4)企业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财产的损失=40*(1+17%)-22=24.8(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24.8=65.2(万元)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65.2*25%=16.3(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