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础住房条件,提升城市住宅功效质量,使住宅设计符适宜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以下: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需实施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省用地、节省能源、节省用材、节省用水等相关要求。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计划和居住区计划要求,使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发明方便、舒适、优美生活空间。 1.0.6
2、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主动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同时,兼顾以后改造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关键,除满足通常居住使用要求外,依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一样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使用空间。
3、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面积,不包含墙、柱等结构结构和保温层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部署相同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和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
4、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和墙壁结合而成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5、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关键部署多套住房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经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
6、用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出该房间净高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出该房间净高,且不超出者。3 套内空间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础空间。 3.1.2 一般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要求。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卧室为12
7、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门洞部署应综合考虑使用功效要求,降低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门数量。起居室(厅)内部署家俱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部署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步骤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
8、部署设备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部署设备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最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一样洁具组合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为2m2; 4 单设便器为1.10m2。 3.4.2 无前室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部署在下层住房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可部署在本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和
9、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方法。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效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功效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效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效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
10、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内使用面积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总和; 2 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
11、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和楼面净高低于1.20m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空间按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出2.10m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一般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12、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和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预防儿童攀登,栏杆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需采取防坠落方法。 3.7.3 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域住宅阳台宜采取实体栏板。 3.7.4
13、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方法;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
14、 3.8.4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围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方法。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取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要求。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
15、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相关要求。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和室外地面应有高差
16、,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需采取预防儿童攀滑方法。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m以上住宅必需设置电梯。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m时必需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出16m时必需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式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出16m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并含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7、。 4.1.7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出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部署。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取联络廊联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预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中作关键通道外廊宜作封
18、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窗扇。走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公共出入口在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预防物体坠落伤人安全方法。 4.2.4 住宅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箱。高层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搜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依据垃圾搜集方法设置对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垃圾搜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
19、部署; 2 垃圾管道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要求: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部署在地下室内。当部署在半地下室时,必需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方法。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看成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相关要求。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
20、及通风方法;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方法。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部署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部署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部署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部署时,其厨房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成环境保护要求相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部署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部署时,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4.5.4 住宅和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应分开部署。5 室内环境5.1 日照、
21、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最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取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出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取得日照。 5.1.2 取得日照要求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相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要求取值。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和室外空气直接流通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方法。 5.1.5 采取自然通风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20。 2 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10,
22、并不得小于0.60m2。 5.1.6 严寒地域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应确保室内基础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和节省采暖和空调能耗方法。 5.2.2 严寒、严寒地域住宅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相关要求,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 严寒、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域,住宅建筑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方法;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方法。 5.2.4 设有空调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方法。 5.3 隔声 5.3.1
23、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许可噪声级(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和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3.2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宜部署在背向噪声源一侧。 5.3.3 电梯不应和卧室、起居室(厅)紧邻部署。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部署时,必需采取隔声、减振方法。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 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 ,当不能达成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
24、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方法。 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给设施条件,或设置热水供给设施。 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给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取节水性能良好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取不易锈蚀材质。 6.1.6 住宅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需敷设于下一层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对应预防结露方法。 6.1.7 部署洗浴器和部署洗衣机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部署洗衣机部位宜采取能预防溢流和干涸专用地漏。 6.1.8 高层住宅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
25、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方法。 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卫生器具和地漏排水管,不应和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6.2 采暖 6.2.1 严寒地域和严寒地域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取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一般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要求。 6.2.3 集中采暖系统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整,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调整阀门,应确保频繁调整密封性能,并采取不易锈蚀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整和检修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散热器,应采取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
26、命不低于钢管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均匀分布,并应和室内设施和家俱协调部署。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适用一个烟囱时,必需采取预防串烟方法。 6.3 燃气 6.3.1 使用燃气住宅,每套燃气用量,应最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6.3.2 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合理部署。 6.3.3 套内燃气热水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厨房内; 2 安装热水器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孔洞
27、; 3 燃气热水器排烟管不得和排油烟机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相关要求。 6.3.4 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要求(GB50028)相关要求。 6.4 通风和空调 6.4.1 厨房排油烟机排气管经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预防污染环境构件。当排油烟机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断面应依据所担负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方法。 6.4.2 严寒地域、严寒地域和夏热冬冷地域厨房, 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方面排气自然
28、通风设施。 6.4.3 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结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位置和条件。 6.4.4 厨房和卫生间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大于0.02m2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大于30mm缝隙。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地域,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位置和条件。 6.4.6 以煤、薪柴为燃料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适用一个烟囱时,必需采取预防串烟方法。 6.5 电气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要求。 6.5.2 住宅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基础安全要求: 1 应采取TT、TN-C-S或TN-S接
29、地方法,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取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敷设方法配线,导线应采取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每套住宅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和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计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取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开关电器; 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含有漏电保护功效。 6.5.3 住宅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取节能自熄开关。 6.5.4 电源插座
30、数量,不应少于表6.5.4要求。 6.5.5 有线电视系统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6.6 综合设计 6.6.1 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各系统功效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础要求。 6.6.2 建筑设备管线设计,应相对集中,部署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施及管线较多部位,应
31、进行具体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和室内设施和家俱综合部署。 6.6.4 公共功效管道,包含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部署在住宅套内。公共功效管道阀门和需常常操作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6.6.5 应合理确定多种计量仪表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需要。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01 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正面词采取“必需”;反面词采取“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 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正面词采取“宜”;反面词采取“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采取“可”。 02 条文中指定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应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