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2017.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理解:明确的“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的许多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进行区分。结合最后的实施时间规定,对于虽然在实施之前已经发行的产品,实施后仍处于运营阶段的亦应按照实施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管理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资管产品,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
【特别声明:这两张图来自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重磅突发!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一文,供参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这是兜底条款,便于以后调整,但调整需行文明列】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相关文件: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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