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电产品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第一册)
中国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编
总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21)
一、说明
1、资金起源(4) 2、招标机构及合格投标人(4)
3、合格货物和服务(4) 4、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 (5-6)
5、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和组成(5) 6、招标文件澄清(6) 7、招标文件修改(6)
三、投标文件编制 (6-11)
8、投口号言(6) 9、投标文件组成(7) 10、投标文件编写(7)
11、投标报价(7) 12、投标货币(8) 13、证实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9) 14、证实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9) 15、投标确保金(10) 16、投标使用期(11) 17、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11)
四、投标文件递交 (11-12)
18、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12) 19、投标截止期(12)
20、迟交投标文件(12) 21、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12)
五、开标和评标 (13-19)
22、开标(13)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3) 24、投标文件初审(14)
25、转换为单一货币(15) 26、投标评价(15) 27、最终评标价确实定(19)
28、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19)
六、授予协议 (19-21)
29、协议授予前审查(19) 30、协议授予标准(19) 31、网上注册、公告和质疑(20) 32、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力(20) 33、中标通知书(20)
34、签署协议(21) 35、履约确保金(21) 36、招标服务费(21)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22-38)
1、定义(23) 2、适用性(23) 3、原产地(23) 4、标准(24) 5、协议文件和资料使用(24) 6、知识产权(24) 7、履约确保金(24) 8、检验和测试(25) 9、包装(26) 10、装运标识(26) 11、装运条件(27) 12、装运通知(28) 13、交货和单据(29) 14、保险(30) 15、运输(30) 16、伴随服务(30) 17、备件(31) 18、确保(31) 19、索赔(32) 20、付款(33) 21、价格(33) 22、变更指令(33) 23、协议修改(34) 24、转让(34) 25、分包(34) 26、卖方履约延误(34) 27、误期赔偿费(34) 28、违约终止协议(35) 29、不可抗力(35) 30、因破产而终止协议(36) 31、因买方便利而终止协议(36) 32、争端处理(36) 33、协议语言(37) 34、适使用方法律(37) 35、通知(37) 36、税和关税(37) 37、协议生效及其它(38)
第三章 协议格式 (39-46)
格式Ⅲ-1、协议协议书格式 (40)
格式Ⅲ-2、履约确保金保函格式 (41)
格式Ⅲ-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42)
格式Ⅲ-4、信用证格式 (43-46)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47-66)
格式Ⅳ-1、投标书格式 (48-49)
格式Ⅳ-2、开标一览表格式 (50)
格式Ⅳ-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51-52)
格式Ⅳ-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53)
格式Ⅳ-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54)
格式Ⅳ-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55)
格式Ⅳ-7、投标确保金保函格式 (56)
格式Ⅳ-8、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57)
格式Ⅳ-9、资格证实文件格式 (58-66)
格式Ⅳ-9-1资格申明格式 (59)
格式Ⅳ-9-2制造商资格申明格式 (60-62)
格式Ⅳ-9-3贸易企业(作为代理)资格申明格式 (63-64)
格式Ⅳ-9-4制造商出具授权函格式 (65)
格式Ⅳ-9-5证书格式 (66)
第二册 (另行装订)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协议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说 明
1. 资金起源
1.1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此次招标后所签署协议项下款项。
2. 招标机构及合格投标人
2.l 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据中国商务部令第6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措施》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企业法人。此次招标招标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2.2 合格投标人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法人或其它组织。除非另有要求,通常来自中国或是和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或地域(以下简称“合格起源国/地域”)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和招标人为采购此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它文件所委托咨询企业或其隶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正当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供货人才能参与投标。
3. 合格货物和服务
3.l 协议中提供全部货物及其相关服务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要求合格起源国/地域。本协议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相关服务起源地。所述“货物”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用关键和关键元部件装配而成,其基础特征、功效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和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分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国籍。
4. 投标费用
4.l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和组成
5.l 本招标文件编制依据是《中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商务部令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措施》。
5.2 要求提供货物、招标过程和协议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有说明。招标文件以汉字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含有相同效力;汉字本和英文本如有差异,以汉字本为准。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内容以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通用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协议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风险,并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澄清
6.l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5日以前收到对招标文件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同时将书面回复发给每个购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回复中不包含问题起源)。
6.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应在要求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7. 招标文件修改
7.l 在投标截止期前,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修改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含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定。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合适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编制
8. 投口号言
8.l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支持资料和已印刷文件能够用另一个语言,但对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要求语言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部分:
l)根据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和供唱标时使用、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
2)根据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资格证实文件,证实投标人是合格,而且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
3)根据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证实文件,证实投标人提供货物及服务是合格,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根据本须知第15条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10. 投标文件编写
10.l 投标人应根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内容。
11. 投标报价
11.l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协议拟提供货物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内容,不然,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内容,不然,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价格应按下列方法分别填写:
11.2.1 从中国境内提供货物:
l)报所供货物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除应包含要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含对以下①、②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①报EXW价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或
②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货物是从境外进口。
2)假如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报货物运至最终目标地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相关费用。
3)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其它伴随服务费用(假如有话)。
11.2.2 从中国境外提供货物:
l)根据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报CIF(指定目标港)价,或CIP(指定目标地)价。
2)假如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或其它方法报价。
3)假如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标地内陆运输、保险和其它当地发生伴随费用。
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其它伴随服务费用(假如有话)。
11.3 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依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要求来解释。
11.4 投标人依据本须知第11.2条要求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签订协议权力。
11.5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要求,投标人所报投标价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给予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要求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国境内提供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从中国境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货币报价。
13. 证实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其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实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及各方拟负担工作和责任。不然,将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13.2 投标人提交资格证实文件应证实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合格起源国/地域。
13.3 投标人提交证实其中标后能推行协议资格证实文件应包含下列文件:
1)假如投标人根据协议提供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此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正式授权书(见格式IV-9-4);
2)证实投标人已含有推行协议所需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文件;
3)证实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业绩要求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实原件或该原件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资格证实文件。
14. 证实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14.l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文件,证实其拟供协议项下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证实文件应包含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实货物和服务和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含:
l)货物关键技术指标和性能具体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要求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需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含备件和专用工具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申明和技术规格条文偏差和例外。尤其对有具体参数要求指标,投标人必需提供所投设备具体参数值。
14.4 投标人在叙述上述第14.3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指出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和参考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择替换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换要实质上满足或超出招标文件要求。
15. 投标确保金
15.l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数额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一部分。
15.2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本须知第15.7条要求没收投标人投标确保金。
15.3 投标确保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收货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个形式:
l)由一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或招标机构接收其它格式出具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使用期应超出投标使用期30日;
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要求其它形式。
15.4 凡没有依据本须知第15.l和15.3条要求随附投标确保金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要求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给予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根据本须知第16条要求投标使用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要求签署协议,按本须知第35条要求交纳了履约确保金,并按本须知第36条要求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给予退还。
15.7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l)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须知第34条要求签署协议;
3)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按本须知第35条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要求交纳招标服务费。
16. 投标使用期
16.l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要求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使用期不足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给予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使用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这种要求,其投标确保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使用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许可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对应地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相关投标确保金退还和没收要求将在延长了使用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
17.l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数目标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要求外,投标文件每一页全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应为正本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递交
18.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8.l 投标文件应包含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确保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全部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
l)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标题、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要求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方便将迟交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8.4 假如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识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l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地址。
19.2 招标机构能够按本须知第7条要求,经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期。
20. 迟交投标文件
20.l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要求截止期后收到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1.l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投标使用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本须知第15.7条要求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l 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全部投标人代表自愿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通知、投标价格、价格变更申明、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和招标机构认为适宜其它内容。除了根据本须知第20条要求原封退回迟到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投标文件和没有读出上述第22.2条款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统计。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由依据相关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资料表中确定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本投标人须知第26条和第27条要求适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二册中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分为符合性检验、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综合评议。
23.2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许可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相关澄清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 投标文件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有没有计算上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结果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数值和用数字表示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数值为准。假如投标人不接收对其错误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组成实质性偏差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能够接收,但这种接收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对排序。
24.4 在具体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投标应该是和招标文件要求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投标。对关键条文偏离、保留或反对,比如相关投标确保金、适使用方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本身真实无误内容,而不依据外部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时除外。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被拒绝:
l)投标人未提交投标确保金或金额不足、保函使用期不足、投标确保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未根据要求逐页签字。
3)投标人及其制造商和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
4)投标人投标书或资格证实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使用期不足。
8)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废标其它商务条款。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被拒绝:
l)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关键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关键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公布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汇报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公布印刷资料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汇报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汇报为准。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通常参数超出许可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响应和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
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废标其它技术条款。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25.l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假如投标报价中有多个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投标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统一转换成投标资料表中要求评标货币。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要求除外。
26. 投标评价
26.l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第24条要求,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抵达招标人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步骤税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境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26.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依据本须知第11.2条要求考虑投标人报价之外,还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考虑量化以下原因:
l)在中国境内所发生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标地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交货期;
3)和协议条款要求付款条件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费用;
5)在中国境内得到投标设备备件和售后服务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估计运行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性能和生产率;
8)备选方案及其它额外评标原因和标准。
26.4 依据本须知第26.3条要求,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评标原因,可采取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6.4.1 在中国境内所发生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费用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企业和/或其它相关机构公布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项目现场所发生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估量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协议包估量EXW价/CIF价/CIP价价值。评标委员会将把上述费用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
26.4.2 投标文件申报交货期
1)本投标邀请项下货物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要求时间交货(或启运)。以要求时间为基础,每超出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要求EXW价/CIF价/CIP价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
2)本投标邀请项下货物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要求可接收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收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要求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在投标价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
3)本投标邀请项下货物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推迟交货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出要求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基础上降低或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要求EXW价/CIF价/CIP价某一百分比(%)。
26.4.3 付款条件偏差
1)投标人应根据协议条款所列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换付款计划并说明采取该替换付款计划投标价能够降低多少。评标委员会能够考虑中标投标人替换付款计划。或
2)协议条款中要求了招标人提出付款计划。假如投标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属评标委员会能够接收,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6.4.4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运行周期内必需备品备件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
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开列常常使用零部件和备件清单,和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要求运行周期所需要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
3)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依据每一投标人提供信息,和招标人过去经验或其它购置人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要求运行周期所需要零部件和备件费用,并计入评标价中。
26.4.5 中国境内备件供给和售后服务设施
依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它部分要求,招标人建立最起码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费用,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
26.4.6 投标设备估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因为所采购货物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一个关键部分,这些费用将依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要求标准进行评价。
26.4.7 投标设备性能和生产率
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要求,说明所提供货物确保达成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假设为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要求调整金额,采取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要求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费用。或
2)所提供货物必需含有技术规格中对应条文所要求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含有响应性。若所提供货物和要求要求有偏离时,评标时将依据该货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采取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要求方法,调整其评标价。
26.4.8 备选方案及其它额外评标原因和标准
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要求,只许可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不然,其投标将被拒绝。假如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要求许可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投标价格及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项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假如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它额外评标原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具体要求。
27. 最终评标价确实定
27.1 依据本须知第24、25和26条所计算出评标价应为最终评标价。
28. 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8.1 除本须知第23.2条要求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协议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和其投标相关事项和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8.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或授予协议决定进行影响,全部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协议
29. 协议授予前审查
29.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最低评标价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推行协议。
29.2 授标决定时还将考虑投标人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改变。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3条要求提交资格证实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需、适宜其它资料。
29.3 假如审查经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协议授予该投标人;假如审查没有经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推行协议作类似审查。
30. 协议授予标准
30.l 除第32条要求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把协议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推行协议能力最低评标价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投标人。
31. 网上注册、公告和质疑
31.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中国国际招标网(.com,以下简称“招标网”)上进行招标项目建档、招标公告公布、评标结果公告、质疑处理等招标程序。投标人必需于投标截止期前在招标网上成功注册。不然,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31.2 评标结束后,将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为7日。评标结果公告期结束后,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告结果公告。
31.3 已成功注册投标人能够在招标网查看评标结果公告和公告结果公告。在评标结果公告期内,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能够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回复或对回复结果仍有异议,也可在招标网上向对应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31.4 提出质疑投标人应确保提出质疑内容及对应证实材料真实性及起源正当性,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能够在招标文件中将主管部门公布质疑信息作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32. 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力
32.l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和宣告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全部投标权力。
33. 中标通知书
33.l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协议一个组成部分。
33.3 在中标人根据本须知第35条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后,招标机构将根据本须知第15条要求退还全部投标确保金。
34. 签署协议
34.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中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再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35. 履约确保金
35.l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根据招标文件协议专用条款要求,采取招标文件中提供履约确保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能够接收其它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
35.2 假如中标人没有根据上述第34或35.l条要求实施,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36. 招标服务费
36.l 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要求交纳招标服务费。假如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第 二 章
协议通用条款
1. 定义
1.l 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l)“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议,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协议价”系指依据本协议要求卖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依据本协议要求须向买方提供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依据本协议要求卖方负担和供货相关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协议中要求卖方应负担其它义务。
5)“协议通用条款”系指本协议通用条款。
6)“协议专用条款”系指第七章协议专用条款。
7)“买方”系指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指明购置货物和服务单位。
8)“卖方”系指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指明提供本协议项下货物和服务企业或其它实体。
9)“项目现场”系指本协议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现场,其名称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指明。
10)“日”指日历日。
2. 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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