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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_张学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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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1 卷第 2 期2023 年 3 月政 法 论 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41,No.2Mar.2023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张学军摘 要: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

2、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关键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效力待定;事先同意;禁止反悔我国1980年、2001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和2020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非常接近域外的所得共同制。它由归属制度(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1063 条)、管理和处分制度(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2 款)、债务制度、清算制度(民法典第 1087 条第 1

3、 款、第 1153 条第 1 款)四个部分构成。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对象是什么?在得到追认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在得到追认之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发生变化?它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得到填补?这些问题既未得到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指明,也未得到学者的深入系统阐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深化学术研究,本文希望回答这些问题。一、“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对象:限于“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1063 条,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丈夫的个

4、人财产、妻子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2 款(它并未在夫妻之间明确分配管理、处分权)和第 301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管理、处分甚或取得共同财产的合同,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此类合作者简介:张学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 2022 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22SFB3023)的阶段性成果。李建伟: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 134 条第 2 款的法教义学分析,政法论坛2022 年第 2 期。William Q.De Funiak and Michael J.Vaughn,Principl

5、es of Community Property,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71,p.283.William A.Reppy,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15,p.281.J.Thomas Oldham,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Estate During An Intact Marriage,56 Law&Contemporary

6、Problems 99,107-112(1993).134政 法 论 坛2023 年同在民法学上可被称为“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1055 条和第 301 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取得、管理、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只需征得夫妻任何一方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 22 条和第 24 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 285 号)第6 条第 1 款、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130 条第 1 款、民法典第 209 条第 1 款和第 225 条第 1 款,与合同相对人订立某些取得、管理、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只需征得

7、排他享有管理、处分权的夫妻一方之同意。这些合同在法学上可被称为“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240 条,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取得、管理、处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合同,只需征得该方的同意。此类合同在民法学上可被称为“单方任意性的个人利益合同”。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规定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合同,不应包括“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或“单方任意性的个人利益合同”。其理由是:(1)它们已经生效。在德国,“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可以取决于另一人的同意”。“同意”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允许”。即“在法律行为实施前就已表示的同意”。二是“追认”。即“事后追加的同意

8、”。在我国台湾地区,某些法律行为“以第三人之同意为生效要件”。在中国大陆,需要民法典第1064 条第 1 款规定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之合同,应作相同解释。然而,依据民法典第 143 条,“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或“单方任意性的个人利益合同”是有效合同。当然,订立合同的夫妻一方可以与合同相对人约定,该项合同“应经第三人(如配偶)同意始生效力”;“该第三人的同意,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法律构成上,属于条件”。(2)这在比较法上存在充分的依据。域外所得共同制大多规定,只有“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才需得到追认。(3)责任财产得到增加不受影响。“单方任意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或“单方任意性的

9、个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设定担保或并存的债务加入(民法典第 552 条)强化债权。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之前: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须得第三人同意之法律行为,若经同意则有效,若经拒绝则无效;惟未经同意,亦未经拒绝者如何?此可有四种情形:(甲)得撤销者(乙)无效者(丙)无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者(丁)效力未定者”。在中国大陆,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在得到夫妻另一方追认之前,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合同不应附条件地对于签名方配偶有效一些域外所得共同制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并未取得另一方追认,合同原则上

10、对于签名方配偶生效。在美国华盛顿州,上诉法院指出,“未被夫妻双方签名的共有不动产出卖协议,可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然而,“斯托特(Stout)太太撤销合同不能免除斯托特先生签署买卖合同引起的个人责任”。上诉法院指出,“依据华盛顿州的现行法律,对于夫妻一方购买不动产引起的个人债务,该方拥有的一半共同财产并不负责”。葡威廉德奥利维拉、葡弗郎西斯科佩雷拉科埃略:亲属法教程,林笑云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1-382页。J.Thomas Oldham,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Estate During An Intact Marriage,56 Law&Cont

11、emporary Problems 99,114-115(1993).同上注,第 112-114 页。同注,第 106 页。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1 页。同上注,第 673 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0 页。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88 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2-463 页。Smith v.Stout,40 Wash.App.646,Court of Appeals of Washi

12、ngton,May 14,1985,p.649.同上注,第 651 页。The Colorado National Bank of Denver v.Merlino,35 Wash.App.610,Court of Appeals of Washington,Aug.29,1983,p.619.第 2 期135张学军: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指出,“违反成文法第 25 编第 2 章第 2 条第 14 款规定的合同,并非本身无效,而是可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例如,非签名方配偶可以通过受领付款或者其他同意方式,使得租赁合同有效”。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华盛顿州的法

13、院已经判决,签名方配偶对于他/她的合同单独负责,尽管并未征得非签名方配偶同意的合同不能得到履行。例如,法院判决丈夫对于雇佣经纪人出卖共有不动产的合同单独负责 Geoghegan v.Dever,30 Wash.2d 877,194 P.2d 397(1948);法院判决妻子撤销出卖共同财产合同不能免除丈夫单独承担违约责任 Smith v.Stout,40 Wash.App.646,700 P.2d 343(1985);法院判决丈夫对于购买不动产合同单独负责 Colorado Natl Bank of Denver v.Merlino,35 Wash.App.610,668 P.2d 1304(

14、1983)华盛顿州的法院创制的责令签名方配偶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更好。本州应该予以借鉴,理由是:首先,违反成文法第 25 编第 2 章第 2 条第14 款规定的合同,并非自身无效,而是可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当然,签名方配偶的责任必须限制在他/她的个人财产之内。否则,只有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才能对于共有不动产实施转让或设定负担性的行为这一立法判断,就会受到规避。然而,禁止针对签名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提起全部合同之诉,不会促进夫妻双方的利益之保护。其次,成文法第 25 编第 2 章第 2 条第 14 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非防止自由地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个人责任。签名方配偶不应随意忽视该款

15、的立法政策,然后利用该款免除承担自由允诺的义务”。中国不应借鉴此类立法。其理由是:(1)它违反自愿原则。此类立法的实质是,该合同附加以下条件:如果合同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则对签名方配偶生效。然而,签名方配偶通常并无该项效果意思。(2)它陷入自相矛盾。如果未被签名方配偶撤销,则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撤销,则属签名方配偶的个人债务。(3)它忽视了签名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间的密切联系。例如,共同债务可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活费用,则以个人财产补充(民法典第 1059 条第 1 款)。(4)签名方配偶承担有限责任缺乏正当依据。法律既然认为,被非签名方配偶撤销的合

16、同能够引起签名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就应以签名方配偶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二)合同不应无效一些域外所得共同制规定,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是无效的。在比利时,“基于拥有合法权益的夫妻一方请求且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初审法院可以宣告夫妻另一方单独实施的特定法律行为无效(比利时民法典第 1422 条第 1 款)。民法典第 1422 条列举了可被宣告无效的三类行为(在夫妻一方实施的情况下尤其如此):(1)违反共同管理、处分规定的行为”。在美国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权协议是转让不动产的合同;由于没有克雷格(Craig)女士的签名,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17、1978 年新墨西哥州成文法第 40 章第 3条第 13 款第(A)项要求,夫妻双方参加让与或转让共同财产的合同。因此,买方西姆斯(Sims)不能获得强制转让不动产这一实际履行救济”。然而,签名方配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指出,“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可以获得过失误述的救济:不能或者不希望撤销合同;无法满足欺诈侵权或胁迫侵权所需的要件尚未构成欺诈的错误陈述引起了损失。参见以下判决:Maxey v.Geronimo Hotel&Lodge v.Putzi,151 Ariz.477,Supreme Court of Arizona,Nov.21,1986,pp.479-480.同上注。“债务

18、人就其债务,原则上应以全部财产对其债权人负其责任,今日视之,乃当然自明之理”。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74 页。Katharina Boele-Woelki,Bente Braat and Ian Curry-Sumner(ed.),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Intersentia Publishers,2009,p.472.Sims v.Craig,96 N.M.33,Supreme Court of New Mexico,May 5,1981,p.34.13

19、6政 法 论 坛2023 年Quintana,84 N.M.38,499 P.2d 356(Ct.App.1972)”。在美国威斯康星州,成文法第 706 章第 2 条第 1 款第(f)项规定,“第 1 款所称的交易,除了得到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让与证明之外,是无效的:(a)(f)如果让与标的是第 706 章第 1 条第7 款所称的已婚人士宅地权益,让与得到夫妻双方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通过单独的让与加入”。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在坎帕斯诉清 Cumps v.Kiyo,104 Wis.656,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1899)一案中指出,成文法的政策并非仅仅是给予妻

20、子一项她可以放弃且为了其个人利益的人身性权利,或者是给予妻子一项阻止丈夫固执己见的人身权利,而是为了家庭及其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保护宅地。为了在字面上和精神上全面贯彻成文法,该项最高品质的仁慈政策呼吁广泛地、慷慨地实施成文法。如果可以认为,宅地权仅仅是一项妻子可以放弃或者可以依据衡平法禁止反悔丧失的特权,就会开辟一条规避、废止成文法的高效道路。通过绝对不能以除了夫妻双方签署共同转让协议之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宅地,这一权利就被置于上述危险无法企及的高度。丈夫在以其他方式转让宅地上的无能力,就像宅地根本不能转让那样彻底;妻子在以其他方式同意转让宅地上的无能力,就像妻子尚未成年那样彻底”。上诉法院指出,“最

21、高法院在罗森塔尔诉普莱克 Rosenthal v.Pleck,166 Wis.598(1918)一案中指出,很显然,现行的成文法宣告,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转让他的宅地,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也无论转让谋求什么利益,都是绝对无效的成文法的非难触及到转让宅地合同,以便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不能承担任何转让宅地或宅地上的任何利益、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之有效债务。立法思想是,允许丈夫以任何方式让与宅地,或者通过试图让与引起责任,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为中途停止会削弱为了家庭保存宅地这一根本法律目的。如果丈夫能够引起债务用以转让宅地,那么债务可能比转让更具有灾难性。无论如何,债务可能迫使不愿意转让的妻子同意转让,或者引发

22、严重的家庭纠纷。基于这些理由,成文法宣告,丈夫单独订立的转让宅地或宅地上的任何利益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然而,不实陈述的签名方配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指出,“尽管成文法第 706 章第 2 条第 1 款第(f)项阻止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但是可想而知,不实陈述非签名方配偶已经默许该项交易的签名方配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向第三人不实陈述自己的妻子希望放弃宅地的丈夫,应对无辜购买者所受的损失负责。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买方依据达成的协议出卖自己的住宅;在有些情况下买方被迫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替代住宅;筹集第二项购买资金引起的更高利率和费用;被迫购买替代住宅引起的非同

23、寻常的搬家费用;原合同提供但购买替代住宅合同并未提供的某些利益之损失”。在爱达荷州,最高法院指出,“爱达荷州法典第 32 编第 9 章第 12 条规定的一般规则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转让共有不动产的合同是无效的。参见:法典第 32 编第 9 章第 12 条;Fuchs v.Lloyd,80 Idaho 114,326 P.2d 381(1958)。在图诉曼纳林 Tew v.Manwaring,94 Idaho 50,480 P.2d 896(1971)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尽管依据法典第 32 编第 9 章第 12 条,共有不动产转让合同若未被夫妻双方签名或追认则是无效的,但是该条并非

24、无情的规则。在卡尔文诉鲑鱼河养羊牧场Calvin v.Salmon River Sheep Ranch,104 Idaho 301(1983)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能够从中推断出来默许的行为,足以证明禁止反悔。在卡尔文诉鲑鱼河养羊牧场一案中,最高法院还指出,非签名方配偶没有参加协商,对于禁止反悔问题没有决定性意义”。中国不应借鉴此类立法。其理由是:(1)它违背立法目的。首先,在法国、德国、日本,“确定 Sims v.Craig,96 N.M.33,Supreme Court of New Mexico,May 5,1981,p.35.Glinski v.Sheldon,88 Wis.2d 50

25、9,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March 27,1979,p.521.U.S.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v.Stehno,378 Wis.2d 179,Court of Appeals of Wisconsin,August 30,2017,p.189.同注,第 522 页。Lovelass v.Sword,140 Idaho 105,Supreme Court of Idaho,April 28,2004,pp.108-109.第 2 期137张学军: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的无效者,是指违反旨在不仅保护个人利益,而且保护第三

26、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诸如暴利行为等旨在保护弱者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在中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超越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限度,构成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其效力就必须被否定”。然而,在德国,“夫妻一方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影响到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就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在中国,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立法目的无疑也是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夫妻一方订立的“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未必对夫妻另一方不利。(2)它排除了该行为可被事后追认的可能。在法国,“在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情况下,全部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

27、无效。绝对无效的行为即使得到追认,也不能变得有效。绝对无效的诉权,适用五年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在德国,“无效(Nichtigkeit)是否定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力的最强烈形式。无论因为何人,无论对于何人,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力均受否定。无效行为的治愈,原则上不予承认。在无效法律行为受到追认的情况下,视为实施新的法律行为”。在日本,对于“确定的无效”或“绝对的无效”而言,“原则上,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不能通过追认使之有效,无效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在中国,对于无效应作相同的解释。(3)它忽视了签名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新墨西哥州、威斯康星州,签名方配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8、这会减少该方个人财产甚或夫妻共同财产。(4)它陷入自相矛盾。在爱达荷州,如果非签名方配偶具备禁止反悔条件,则合同生效。(三)合同不应可被撤销一些域外所得共同制规定,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超越自己对共同财产拥有的权利实施行为,另一方则可以申请宣告无效,但是予以追认的除外。无效之诉可以自知道交易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但是如果共同体终止之后已经超过两年,则不得再行提起撤销之诉(法国民法典第 1427 条)”。“第 1427 条所规定的无效是一种相对无效,只能由作为越权行为之受害人的一方配偶提出主张(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8年1月2

29、0日)。”“第1427条规定在丈夫超越其对共同财产享有之权利的情况下给予妻子以诉权,目的不是为了认定丈夫实施的行为对妻子一方不具有对抗效力,而是要认定此种行为无效。这是对丈夫越权行为的一种制裁,使这种行为不能产生效力,不仅对妻子一方不能产生效力,而且在丈夫与其他缔约人的关系中亦是如此(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81 年 6 月 17 日)。”“依据第 1427 条之规定宣告的无效所产生的效果是,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如果一方配偶已受领的给付不可能再用实物返还,则应以补偿金的形式返还之(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8 年 7 月 16 日)。”“依据第1427 条之规定宣告的无效不能保留目的旨在惩

30、罚不履行合同的条款,因为这种条款不能继续存在。因为,在被撤销的合同中订立的废约条款不能产生效力(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78 年 6 月 27日)。”“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配偶未经其同意而订立的共同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即使是对 石田穰:民法总則,(信山社,2014 年)895 页参照。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303 页。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72 页。同注,第 890 页。同注,第 891 页。同注,第 894-895 页。Katharina Boel

31、e-Woelki,Bente Braat and Ian Curry-Sumner(ed.),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Intersentia Publishers,2009,p.45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153 页。同上注。同注。138政 法 论 坛2023 年善意的买受人,亦可为此主张(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79 年 2 月 6 日),并且没有期限限制(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6 年 1 月 23 日)。”“仅仅是因为没有经妻子同意而出卖

32、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宗不动产,并不构成引起丈夫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责任的过错(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81年 3 月 24 日)。”在意大利,“对于共同财产实施非常的管理、处分行为,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缔结合同,后者可以申请无效,或者使得缔约方配偶承担改组财产的义务”。“无论第三人行为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该行为均可被宣告无效。”但是,“另一方可以追认”;“非同意方配偶申请无效之诉,必须自知道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在任何情况下,必须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在葡萄牙,葡萄牙民法典“第1687条第1款认为所实施的违反第1682条第1-3款、第1682-A条、第

33、1682-B 条和第 1683 条第 2 款之规定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未给予同意之配偶或其继承人可在申请人知悉行为之日后 6 个月内请求撤销(第 1 款),但不得在作出该行为后满 3 年才提出(第 2 款)”。在西班牙,“一般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西班牙民法典第 1375 条),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然而,依据共同管理、处分制,并未要求夫妻双方一起行动。如果夫妻一方征得另一方明示或默示同意,一方实施行为即可(西班牙民法典第 1376 条、第 1377 条)。依据第 1322 条,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实施行为,那么对方可以在交易已经发生之后予以溯及既往的同意。如果没

34、有事后同意,他/她或者他/她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如果自夫妻一方知道另一方单独实施行为之日或共同财产制终止之日或者婚姻终止之日起超过四年,则不得提起无效之诉。在此情况下,行为继续有效(西班牙民法典第 1301 条)”。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马克诉产权担保和信托公司 Mark v.Title Guarantee&Trust Co.,122 Cal.App.301,9 P.2d 839(1932)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认为,丈夫单独订立的尚待履行的分期付款转让土地合同,是可被妻子撤销的合同;妻子可以通过证明土地其实是共同财产,推翻合同有效的推定”。在内华达州,美国破产法院指出,“在诺伊

35、曼诉麦克米伦(Neumann v.McMillan)一案中,初审法院的判决暗示,非签名方配偶可以追认签名方配偶实施的行为;对于修改的成文法第 123章第 230 条第 3 款规定的行为,可以适用代理制度。因此,修改的成文法第 123 章第 230 条第 3 款并未宣告签名方配偶单独进行的不动产交易无效,而仅仅是非签名方配偶可以请求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还表明,成文法的目的是保护非签名方配偶,不能被第三人用来宣告夫妻双方认为有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路易斯安那州,上诉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第 2347 条,对于共有不动产实施转让、设定负担、出租的行为,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一方实施的行为除了另

36、一方已经放弃同意权之外是相对无效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 2353 条)。如果合同违反旨在保护私人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合同缔结时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或当事人的同意并非自由地给予),则是相对无效的。相对无效的合同可以得到批准(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 2031 条)。民法典第 2031 条规定的合同批准涉及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153 页。同上注,第 1154 页。Katharina Boele-Woelki,Bente Braat and Ian Curry-Sumner(ed.),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Property

37、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Intersentia Publishers,2009,p.452.同上注,第 478 页。同注,第 436 页。葡威廉德奥利维拉、葡弗郎西斯科佩雷拉科埃略:亲属法教程,林笑云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73-374页。同注,第 439 页。William A.Reppy Jr.,Debt Collection from Married Californians:Problems Caused by Transmutations,Single-Spouse Management,and Invalid Marriage,18 San D

38、iego Law Review 143,170(1981).In re Lemons&Associates,69 B.R.360,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D.Nevada,Jan.14,1987,p.364.第 2 期139张学军: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的是,通过正式的批准使得合同有效。民法典第 1843 条规定,追认是指某人对于他人未获授权却代表自己引起的债务予以同意的宣告。如果某人知道他人代表自己引起债务却受领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可以产生默示的追认批准和追认几乎被互换地或非排他地使用如果自愿履行义务,则可以产生默示的批准(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

39、第 1842 条)路易斯安那州大量判例支持的立场是,非签名方配偶可以事后追认涉及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合同”。中国不应借鉴此类立法。其理由是:(1)它轻视了行为的违法性。在德国,“撤销(Anfechtung)是指使得自始有效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成为无效的行为。撤销权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在日本,对于撤销而言,“基于特定人(即撤销权人)的主张,法律行为才丧失法律效力”,“基于撤销行为,法律行为才丧失法律效力(被撤销之前有效)”。在中国,在撤销之前,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除斥期间经过后,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 152 条第 1 款第 1、2 项和第 2 款)。如果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订立之“强制性

40、的共同利益契约”只能被撤销,则承认合同有效。(2)它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第 152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 2 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很显然,撤销权会较长期间存在。(四)合同应属效力待定民法典 第1064条第1款应该规定,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其理由是:(1)这符合立法目的。与宣告合同无效不同,宣告效力待定承认此类合同可被追认,即如果另一方配偶认为合同有利,则可以追认。另一方面,与宣告合同有

41、效、可撤销不同,宣告效力待定能够正视此类合同具有不法性。(2)这与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依据民法典第 145条第1款,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从事的法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行为。依据 民法典 第171条第1款,无权代理行为亦属效力待定的行为。1985 年,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指出,“在制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追认制度时,本院已经依赖与代理法相关的判例法类比是适当的,这是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追认和在代理中的追认,均涉及一方当事人批准另一方未经授权的行为在定义追认时,代理(第二次)重述(1958 年)第 82 条规定,追认是指某人批准一个对其本无约束力但为了他的利益或者自称为了他的利益而实施的先前行为”。(3)这在

42、比较法上存在一定的依据。在德国,“浮动的无效是指在法律行为所生的法律效力需要他人追认才能发生的情况下,尚未取得他人追认的法律行为状态。在尚未取得他人追认之前,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已经取得,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至行为开始时生效”。(4)这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夫妻一方实施的越权行为未必对夫妻双方不利。如果它能被追认而非径行无效,则可以提高交易效率。此外,如果它能够基于追认而生效,则可以“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此外,如果它只有得到追认才能生效,则可以鼓励夫妻双方事先协商、发扬家庭民主、防止夫妻一方擅自决定。(5)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 1

43、57 条,如果宣告合同无效,有过错的订立合同方配偶则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 176 条,如果宣告合同有效或可被撤销但撤销权消灭,订立合同方配偶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参照民法典第 145 条第 2 款,如果宣告合同效力待定,则无 Zeller v.Webre,17 So.3d 55,Court of Appeal of Louisiana,May 26,2009,pp.58-59.石田穰:民法总則,(信山社,2014 年)893 页参照。同上注,第 887 页。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86 页。同上注,第 338 页。Nichol

44、s Hills Bank v.McCool,104 Wash.2d 78,Supreme Court of Washington,June 27,1985,pp.84-85.同注,第 891 页。同注,第 337 页。140政 法 论 坛2023 年需承担任何责任。(6)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首先,民法典第 145 条第 2 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很显然,与撤销权相比,其除斥期间更短。其次,民法典第 145 条第 2 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之后:合同当事人维持不变在法国,涉及“婚姻/家庭

45、住所和家庭用品”和“其他重要财产”的交易,“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同意应该如何进行呢?在交易时无需夫妻双方在场。同意只要是明确的且涉及一项特定的交易,就可提前给予或事后给予。夫妻双方通常均被视为交易当事人。”在路易斯安那州,美国洛约拉大学法学院教授百博尔(Bible)指出,“如果妻子愿意签署一份同意丈夫转让共同财产的正式文件,那么只有丈夫拥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丈夫的权利能够以其他方式转让),并未指望妻子作为卖方参与交易的买方无权请求妻子履行。另一方面,如果买方获得了夫妻双方作为交易当事人的签名,则可以请求夫妻双方作为卖方履行买卖合同,这是因为买方已经取得双方的承诺”。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

46、大学法律中心副教授里格比(Rigby)指出,“依据现行法律,某些交易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这并未使得非交易方配偶成为交易当事人。对于必须征得自己同意或赞同的交易引起的债务,该方并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在中国,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应该规定,即使夫妻一方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之“双方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合同”得到夫妻另一方追认,后者也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其理由是:(1)追认的效力十分有限。在德国,“效力未定的行为尽管暂时无效,因为它在法律行为本身之外还欠缺某种生效要件,但是,如果补充了必需的要件,就可以成为有效的”。在日本,“追认是指放弃撤销权”;“追认的效果是,通过追认,能够撤销的法律行为

47、变得不能撤销、确定地有效。”在中国,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 款规定的“追认”应作相同解释。(2)合同具有相对性。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 2346 条评论(b)提到的限制(Limitation)暗示,夫妻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评论似乎表明,立法机关希望夫妻平等管理共同财产与合同相对性之间的冲突,应以支持后者的方式解决”。在中国,2018 年夫妻债务解释第 1 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系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

48、3)这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威斯康星州,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仅可向共同财产求偿,而且可向债务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求偿。”然而,在中国,“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对外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即使追认方不是合同当事人,Katharina Boele-Woelki,Bente Braat and Ian Curry-Sumner(ed.),European Family Law in Action: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Intersentia Publishers,2009,p.450.同上注,第 4

49、51 页。George L.Bilbe,Management of Community Assets under Act 627,39 Louisiana Law Review 409,418-419(1978).Kenneth Rigby,Matrimonial Regimes:Recent Developments,67 Louisiana Law Review 73,2006,p.115.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68 页。石田穰:民法总則,(信山社,2014 年)926 页参照。同上注,第 928

50、页。崔建远: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之辨,政法论坛2022 年第 1 期。Janis Lynn Kile,Management of Community Assets:Incorporeal Movables,42 Louisiana Law Review 770,773(1982).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8 年第 4 期。William A.Reppy,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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