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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发生应计未计的费用如何调整账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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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生应计未计的费用如何调整账务 问:我公司2002年1月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2004年12月到期。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每年利息为50万元,合计150万元。由于是2004年底一次性支付利息,我公司财务人员2002年度和2003年度均未预提利息费用,只在2004年12月支付利息时才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15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500000元 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部门认为,利息费用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按年计提,即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2004年度也只能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而且按照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这样处理,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利息费用将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补缴33万元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这100万元真的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费用的确认和税前扣除都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因此,你公司支付的150万元利息费用应该按年记账确认并税前扣除,每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50万元。 由于你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按规定按年计提利息费用,而是在2004年度一次性列支利息费用150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本应在2002年度和2003年度列支的100万元利息费用不得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你公司应在2004年度就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虽然你公司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计未计费用100万元不得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但还是可以在以前所属年度(即2002年和2003年)税前扣除。因为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虽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任何税法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你公司2002年和2003年由于分别少扣除50万元利息费用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正好在3年之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2002年度和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超过50万元,则每年多缴纳税款16.5(即50×33%)万元,合计多缴纳33万元。 企业可以作如下账务调整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得税 330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0元 如果企业能够在2002年度结束后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补提费用调整,不必在以后年度再在以前年度补扣和申请退税处理。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中“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在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还是可以调整扣除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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