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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定额拨付制的办事处应该如何申报纳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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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定额拨付制的办事处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我是韩国某企业驻中国威海办事处的一名会计人员,本办事处主要从事为总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事处的费用实行定额拨付制,即:每月由总公司拨付3000美金,超支不补,节约自留。请问我们应申报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谢谢。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税[1985]110号)规定: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三)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三、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应的金额计算征税。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情况,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由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并提出有关凭证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贵办事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参考自己的业务范围看是否需要纳税,但办事处人员的工资等个人所得税应缴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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