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业务名称
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
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属于普通标准住宅的相关资料:一般包括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明材料;
2、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项扣除项目金额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凭证,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账簿,相关税金缴款书。
3、房屋销售的收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项目竣工结算的次月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县(区)地税局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
(1)案头审核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归档。
九、有关注意事项
1、建造并销售的,是普通标准住宅;
2、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第二部分涉税事项备案类
一、法律依据:
《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21号
二、审核时限:
县(区)局综合科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处理:(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的申请,要登记台帐,在《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相关栏内填写意见,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备案申请通过。
(二)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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