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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虑税收成本并不影响爱心-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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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虑税收成本并不影响爱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全额扣除捐赠的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有“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和“超过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两种结果。企业应当尽可能创造条件,让公益性捐赠支出充分在税前得到扣除,考虑税收成本并不影响爱心。 (一)拓展利润空间有些企业捐赠支出金额较大,如果2008年度没有足够的会计利润,那么一部分捐赠支出很可能永远不能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企业在2008年年底前可采用以下方法来拓展利润空间: 1.增加免税收入。例如要求被投资方增加税后利润分配额,既能增加会计利润,又不会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在合理的范围内,冲回部分预提费用、预计负债、减值准备、当年超提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等等。冲回的金额可增加当年会计利润,同时可减少当年纳税调增额(或者增加当年纳税调减额),因此不会增加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例如减少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广告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等。减少此类支出可增加当年会计利润,同时可减少当年纳税调增额,因此不会增加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4.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前实现部分应税收入,或者减少部分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例如,将具有潜在增值的存货提前销售给关联方,将部分奖金转移到2009年1月以后发放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提前实现部分应税收入,或者减少部分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有可能会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也会等额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总体上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如果企业2008年处于低税率过渡期,那么采取此方案可取得更大的节税效果。 (二)变捐赠支出为工资、薪金支出 甲公司准备在2008年6月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320万元,该公司现有职工1000人,预计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剩余20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筹划专家建议,甲公司在2008年6月,可仍然以企业名义捐赠120万元,将其余200万元平均发放给1000名职工(每人2000元),然后由职工以个人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200万元。这样甲公司200万元捐赠支出就转变为工资、薪金支出。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所以按此方案实施,甲公司大约可少负担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同时,职工个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捐赠额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会增加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非公益性捐赠(例如企业直接向灾区家庭或者个人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发生此类捐赠。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捐赠支出对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无影响,因此,此类企业可考虑优先用企业投资者个人的应税收入对外捐赠。 3.原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以不增加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为前提(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到0为止)。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否受到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限制,目前仍不明确,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及时调整筹划策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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