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含义
[多选]政治制度具特点:(0704简)
(1)历史性;(1007简)
(2)稳定性;
(3)强制性;
(4)合法性。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关系
[单选]在社会各项制度中,主线性、起决定作用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
[单选]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重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思想文化意识指引下建立起来。
三、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重要内容
[多选]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主线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政体。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一、坚持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单选]完善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途径就是在不变化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多选]咱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的是: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积极性。
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简答]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咱们获得重要改革成果有:(0904论)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节了党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行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依照高效、精简、统一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节和规范中央和地方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执政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伙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定,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多选]国内要想加强制度建设,就要着重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建立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是新民主主义社会。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大纲》在建国初期具备暂时宪法作用。
[多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备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公约等权力。同步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某些职能。
二、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发展
[多选、简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历史时期。
[多选]1982年,党十二大胜利召开,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领导体制。
第二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单选]国家实质是阶级统治工具。
[多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为了维护经济利益,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以拟定其政治统治权。而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统治工具。
[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适合国内国情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详细形式。
二、人民民主专政特点
[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具备如下明显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具备很大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备广泛民主性和群众基本,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力量,结成广泛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三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第一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含义
国家形式,重要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也涉及国家构造形式,即国家政权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单选]在国家本质与国有形式关系即国体与政体关系上,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国家形式在主线上是由国家阶级本质、社会经济基本、阶级关系决定。
[多选]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多选]国家构造形式重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
[多选]决定一种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复合制重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历史老式、民族问题和宗教因素等。
[简答]什么是国家构造形式,它分为哪几种形式?
(1)国家构造形式,是指国家政权区域组织,即国家整体和某些、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形式。重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中央集权,具备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种立法机关、一种中央政府。
(3)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构成联邦制国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单选]国内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构造形式
[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国家构造形式因素:(0704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种历史悠久统一多民族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汉族为主体多民族国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华需要。
(4)采用单一制国家构造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完整保证。
(5)国内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状,有自己特点。
第二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含义
[单选]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主线根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
二、国家机构分类
[多选]自国家产生后来,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重要分为三某些: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并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多选]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单选]社会主义国家元首,普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一某些,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概况
[多选]国内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某些: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领导机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设立原则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设立重要遵循三个原则: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议行合一原则(0804简)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单选]自由选取是选举核心,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重要体现和构成某些。
[多选]选举程序涉及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出与拟定、计票办法、拟定当选等。
二、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形成和发展
[单选]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依照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单选]第四次修正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规定。
第二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原则(1107简)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与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年龄条件限制,必要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政治条件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平等原则(0904简)
[单选]选举平等原则一方面体当前“一人一票制”上。
[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四倍于都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0804简)(1107论)
[多选]国内选举法规定了投票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她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节 直接选举组织和程序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和县级如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一、主持选举机构
[单选]《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二、选区划分
[单选]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 000人可以增长一名代表。
三、选民登记
[简答]选民登记重要工作是: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列入新迁入选区选民名单。
(3)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多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
(4)正在被劳动教养;
(5)正在受拘留惩罚。
[单选]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20日此前发布选民名单。
四、代表候选人提出与拟定
[多选]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2)拟定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此前发布。
(3)简介代表候选人。
[多选]《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单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局限性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依照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差额比例,拟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单选]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1/3。
第四节 间接选举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机构
[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派
[单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长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长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 000名。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拟定和正式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简介代表候选人状况,推荐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队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简介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状况。但是在选举日必要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简介。
[单选]如果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第五节人大代表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单选]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关于单位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解决问题。
[多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1007论)(0907论)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允许,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允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要予以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有所在单位工资和其她待遇。
[简答]人大代表义务:
(1)必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实行。
(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
(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规定。
二、对人大代表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辞职和补选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均有权罢免自己选出代表。
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规定。罢免规定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规定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1007简)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办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4.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罢免规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关于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其职务也被相应撤销。
第五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线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
[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选举代表,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她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线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相适合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备深厚群众基本和广泛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主人。
3.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议行合一原则设立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地位、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内政治法律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在最高地位。
(2)中央其她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选出全国人大代表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0707简)
(1)立法权;(0907简)
(2)决定权;
(3)任免权;
(4)监督权。
[多选]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最重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多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程序:
(1)会议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3)全体会议;(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多选]主席团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1)副秘书长人选;(2)会议日程;(3)表决策案办法;(4)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5)其她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事项。
[多选]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与通过;(4)发布。
[多选]选举或决定任命程序:(1)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简介;(3)选举或者决定任命。
[单选]国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依照多数代表意见,拟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单选]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她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地位(0807简)、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下列人员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似。委员长、副委员长持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多选]国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权力,一共有21项职权,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
(1)立法权;
(2)决定权;
(3)任免权;
(4)监督权;
(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权。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领导制度。规定由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会议法定人数为常委会全体构成人数过半数出席,才干举办会议。常委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她特殊因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程序(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涉及法律案。
[单选]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畴内议案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2.审议议案。
3.法律草案审议。
4.对议案表决。
5.发布。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订立主席令予以发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她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程序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程序。
2.提出质询案程序。
[单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质询案。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构成。
[多选]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多选、简答]《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以为需要设立其她专门委员会。
[多选]十届全国人大依照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共设立了9个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畴内同本委员会关于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被以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决策,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答复,必要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畴内同本委员会关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六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一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地位、构成、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有:(1107立法权基本内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行政区域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我市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策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筹划和国家预算执行。
(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情。
(3)组织国家机关。
(4)监督权。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通过1/5以上代表建议,可以暂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多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1)预备会议。(2)全体会议。
[多选、简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重要内容是: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提出和审议、表决策案;
(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人民政府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案;
(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质询案和询问。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
[多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 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畴内议案。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程序
1.候选人提名。
[多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2.候选人名额拟定。
3.正式选举和决定任命。
第二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地位、构成、任期
[单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似,即每届任期五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常委会为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
1.地方立法权。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依照本行政区域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示予以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单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都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依照我市状况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其她职权:
(1)保证权。
(2)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监督权。
(5)人事任免权。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工作程序
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多选]主任会议重要职责: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筹办工作;负责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
[多选、简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重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员任免;审议和通过议案;受理质询案等。
2.议案提出和审议。
[多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畴内议案。
3.听取国家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听取人大各关于机构报告。
4.对其她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献,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献相抵触,建议关于机关予以纠正。
5.质询案提出和答复。
[多选]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质询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综合办事机构。
3.工作机构。
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节 县级以上(不涉及县级)地方各级
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不涉及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产生和构成
[单选]县级人大普通不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只设立工作委员会。
[单选]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不涉及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提出议案。
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议案,提出报告。
3.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4.审议质询案。
5.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决策案。
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策草案。
7.检查监督与本委员会关于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决定贯彻实行状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
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9.对全国人大关于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畴内与本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节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任期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
二、乡级人大职权(0904简)
1.保证权。
2.决定权。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实行筹划。
4.选举权、任免权。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恰当决定和命令。
6.维护公共利益权。
三、乡级人大工作机构
[多选]乡级人大工作机构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多选]《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是: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节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重要区别
1.产生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与其她国家机关关系不同)。
3.与政党关系不同。
4.人大代表和议员区别:(0707简)
(1)在选举方式上,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国内人大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和议员阶级基本不同。
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
[阐述]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识,自觉地维护国家这一主线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备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建设。
5.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领导。
第七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制度演变
[简答]世界各国国家元首行使职权虽然有很大差别,但从大多数国家状况看,基本职权有下列八项:
(1)发布法律权。
(2)发布命令权。
(3)召集议会权。
(4)外交权。
(5)统帅武装力量权。
(6)任免权。
(7)赦免权。
(8)荣典权。
第二节 国家主席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产生、任期
1.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
[多选]国内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规定:
一为政治条件,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
二为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为年龄条件,要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提名、选举、任期
[单选]1954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单选]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主席,曾庆红为国家副主席。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此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3.国家主席法律地位
[多选、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行使职权。
二、国家主席职权
[多选]对内方面职权:
(1)发布法律。
(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她构成人员。
(3)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4)发布特赦令。
(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6)宣布战争状态。
(7)发布动员令。
[多选]对外方面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公约和重要协定。
[单选]国内宪法规定:国务院与外国政府缔结公约和重要协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废除,再由国家主席予以批准或废除。
第八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行政制度
第一节 国务院法律地位、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法律地位
[单选]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浮现,代表整个国家。
二、国务院构成和任期
[多选]按照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构成。
[单选]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似。”
第二节 国务院职权
一、国务院职权(1007论)
[多选、简答]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方面:
(1)立法权;
(2)提案权;
(3)领导权;
(4)监督权;
(5)人事权;
(6)决定紧急状态权;
(7)其她权力。
[多选]国务院领导权体当前:(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行政区划领域。(5)外事领域。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多选]国务院职能详细体现为:
(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2)加强市场监管。
(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多选]政府正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0804简)
(1)依法界定政府管理职能。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节 国务院机构设立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立沿革
1.筹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机构设立
[多选]国内政府机构设立遵循如下四个重要原则:需要原则、统一原则、精简原则和效能原则。
2.筹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务院机构设立
[单选]1993年机构改革,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力求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方面获得实质性进展。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立
1.国务院构成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6.部委归口管理国家局。
第四节 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0907简:基本内容)
[多选、简答]总理负责制详细内容涉及:(0904简)
(1)全面领导权。
(2)最后决定权。
(3)人事提名权。
(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多选]国务院全体会议重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重大事项;
(2)布置国务院重要工作;
(3)通报国内外形势。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多选]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任务是:(1107简)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重要事项;
(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她事项。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1004简)
1.国务院工作指引思想;
2.推动依法行政;
3.推动政务公开制度;
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5.加强行政监督。
第九章 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地位、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地位
[单选]国内是单一制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基本特点是中央政府统率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垂直领导。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构成
(1)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构成。
(2)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似,都是5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
一、地方政府职权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权:
(1)执行权。(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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