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怎样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对此作出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指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对该工资应该在什么时候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例:某企业为合伙制企业,于1998年创建,合伙人分别为甲和乙,出资比例为2:1。2000年,企业在册职工22人(合投资者),实现营业收入80万元,各种成本费用65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一工资”列支3
2、1万元,含甲工资3万元,乙工资25万元。计算甲、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意见是:投资者的工资既然不能在税前扣除,则应该做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按出资比例分别计算各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 1计算2000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 (1)将投贵者工资从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中扣除:310000-55000255000元(2)计算该企业的所得额:800000-650000十(255000-2080012)十55000268000元。其中20x 800x12为当年度扣除投资者后的从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所允许扣除的最高计税成本工资额。 2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 (1)甲为:268000/321
3、7866667元; (2)乙为:268000/319833333元。 3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甲为:(17866667-80012)35一67505242333元; (2)乙为:(8933333-80012)35-67502115667元;第二种意见是:虽然投资者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作为独资企业而言,第一种处理意见是对的;但作为合伙企业,投资者无论是否参与生产经营,其取得的工资实际是一种按协议进行的分配,因此投资者工资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先不做考虑,最后将工资直接相加,得出每位投资者的所得。计算过程为: 1计算2000年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 (1)将投资者工资从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4、310000-55000255000元 (2)计算出所得额 800000-650000十(255000-2080012)213000元。 2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 甲为:213000/32十30000172000元; 乙为:213000/31十2500096000元。 3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为:(172000-80012)35-675050090元; 乙为:(96000-80012)35-675023490元。综合两种意见,第一种是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所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调整顺序计算,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无疑是正确的。第二种
5、意见则依据该规定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认为投资者的工资是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按照其工作量大小确定的,是一种特殊的“协议确定的分配”。笔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中,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更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减少因不考虑工资因素只按全部所得额计算而在合伙企业投资者中造成新的纳税纠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