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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不申报纳税将承担的法律责任.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45568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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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申报纳税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分析、正确执法,避免造成税务纠纷。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下面五种: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

2、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

3、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

4、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种情况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

5、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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