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国税: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
应用文书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文书受理岗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自接到调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发票核定查验岗自收到调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上述时限均包括资料传递时间)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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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挂失/毁损清单》持丢失被盗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及丢失被盗的证明材料。审核纳税人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对申请人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通过 “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受理】—【文书登记】”模块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
(三)调查核实
税收管理员岗通过“税收管理员系统—待办事宜”接收发票挂失、损毁调查任务,审核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填写《调查核实通用工作底稿》,如有需要可填写《税务约谈笔录》。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财税专业报纸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挂失声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
发票核定查验岗对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录入金税系统,所采集数据逐级上报。
(四)核准
发票核定查验岗通过查询税收管理员系统的中调查信息,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查文书是否按流程上报,并按规定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发放
涉税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意见,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发放给纳税人。
(六)违法违章处理
税收管理员岗发现违章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七)资料归档
发票核定查验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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