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企业收到含免税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昨天收到一位朋友发来的咨询,问:餐饮企业收到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含免税的蔬菜鲜活禽蛋肉,是否需要将其中的免税部分对应的金额进行扣除后再11%扣除进项税?一、问题的来源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
2、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4、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看,就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享受了蔬菜和禽蛋肉的免税,但还是对包括蔬菜和禽蛋肉在内的食材(比如水果、海产品等)统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的。二、餐饮企业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基本有三种操作:1)退回重开,即蔬菜、禽蛋肉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的食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蔬菜、禽蛋肉金
3、额金额对应的税额做剔出后,余下部分做为11%扣除的基础;3)不做任何处理,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本人观点:1、最保险的方式是:退回重开,蔬菜、禽蛋肉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的食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点,相信不用多解释。2、剔出免税部分后,就余下金额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样操作虽然没沾国家的”便宜“但仍存在计算抵扣的凭证不合规的风险,毕竟如果供应商没放弃免税权,采购方取得的发票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是明确的。3、以含免税部分的发票金额全额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
4、项税额。这样操作的理由是:采购方无从知道供应商是否放弃免税权。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放弃免税权声明是的单方面提交给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的,没有载明税务机关意见(税务受理章)声明回执。即:供应商没办法向采购方证明自己已经放弃免税权,采购方也就无从知道供应商是否放弃免税权了。综上,个人认为:1)在没对放弃免税权声明格式做出调整前,从维护交易稳定性和照顾采购方合法可得权益出发,全额抵扣较为适当。2)如果供应商没放弃免税权即对蔬菜禽蛋肉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局可以对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超范围使用发票)予以处罚。3)必须强调:供应商主管税局无权仅凭此发票违规就取消其免税备案。因为根据75号、137号文仅规定,只有未分别核算的,才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