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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法人合伙人“所得”PK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有深意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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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人合伙人“所得”PK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有深意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法人合伙人是分“所得”,而个人合伙人是分“经营所得”,为什么多出个“经营”来?原因很简单,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各项所得均要归并为一个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除了经营所得

2、外,还有其他十类,比如利股红所得。例:个人张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持有A股份公司的股份,则A公司分红时,名义持股人是合伙企业,但实际权益人是张某,因此该笔所得是直接归属于张某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

3、、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是A公司分红,这笔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享受不了抵免个人所得额的优惠。那么合伙企业转让A公司股票所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是按生产经营所得,即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不少地方,比如天津、新疆霍尔果斯、深圳等地实际是按财产转所得的20%税率来交税的,因此将上述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后,比如算下来所得

4、100万,而投资额100万的70%即70万可以抵免,则实际所得就是100-70=30万,这笔30万要么按20%交个税,要么按5-35%累进税率交税,实际上就是按边际最高税率35%交税,当然如果是投资新三板、主板,可以适用股息差别化的个税优惠政策。至于这笔税如何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

5、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即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扣缴,而股息红利所得则由A公司负责扣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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