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非居民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服务对象
重组主导方。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非居民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报告表》 (一式三份)。
(三)附送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2.提供能够证明该重组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书面材料(原件);
3.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的书面材料(原件);
4.承诺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书面材料(原件);
5.书面承诺非居民企业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原件);
6.股权转让企业股权结构说明书及证明(原件);
7.资产所有权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8.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的报告(原件);
9.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3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2010年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非居民企业在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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