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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对某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行为的稽查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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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某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行为的稽查案例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800万元。但由于 种种原因,公司成立至今,并无实际业务发生,也未设置相应财务账簿。 对如何处理该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因为公 司没有任务业务,所以也没必要设置账簿。没有账簿,也就没有贴印花 税的条件,不应处罚。 检查组内部也出现三种声音: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对未建账 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 花税问题的通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资金账簿未贴印 花税票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同时进行处罚。 经过法规分析,逐级审理,最终税务机关确定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案情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 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该规定在防止处罚机 关滥用职权、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 行政侵犯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这就排除了对企业未建账,同时未贴印 花税票同时进行处罚的可能。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可能出现 的法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适用规则。 在冲突规则适用方面,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成熟,由于行政处 罚与刑事处罚有诸多相近之处,这时可以借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原则。 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律地位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适用上位法条优于下位法条原则,且该公 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导致了该公司无法在资金账簿上贴印花税票,是前一事实导致后一事实无法完成,因此最终检查组确定只针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对M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税官建议: 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条冲突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谨慎处理,公正执法,既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又能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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