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申报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吗 近期,张某购买“二手住房”一套,拿着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到地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契税时,税务人员还要求张某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张某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对此种发票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发票管理办法中并未将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
2、品、接受服务等支付对方款项纳入必须向对方索取发票的范围。本人购买房屋纯粹是用于自住,既可以向对方索取发票,也可以不向对方索取发票。再者,本人是契税纳税人,只要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即可,税务机关应当没有理由要求其提供与其申报、缴纳契税无关的资料。张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笔者结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看税务机关要求契税纳税人提供销售发票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纳税人进行纳税
3、申报,并不仅仅是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还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也就意味着征管法已赋予了税务机关确定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的权利。所以,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纳税资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所应索取的资料必须要有章可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4、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要求契税纳税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是有法可依。契税纳税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外,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销售方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对销售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