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的出差补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泰安某企业,业务人员出差时平时按40元每天给以出差补助,报销时不再报销住宿费。年终根据完成的销售量进行差额补助。某业务员06年因完成100万元的销售量,根据规定每天可以按每天60元领取差旅补助,2008年共计出差254天,2009年3月一次性领取2008年差旅费差额补助5080元。请问:1、原每天40元的补助是否并入出差当月工资总额缴纳个税?2、5080元是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税还是分到各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
2、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
3、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如: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
4、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6180号)规定“(五)差旅费报销的税前扣除限额问题。对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对个人取得的差旅费补贴,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个人取得标准以内的补贴,允许计入相关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对超过标准的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您所说的情况,对于之前已经按日发放的每日40元差旅费津贴,如果超过当地可在税前扣除的标准也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业务人员已经给予部分差旅费津贴外又再次取得一次性全年差旅费补贴,我们理解不应属于上述可免税的范围,应于实际发放月份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