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经营的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 案例 泰能有限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该公司200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为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额为:11万元33363万元。 筹划分析 2002年初,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在本年度的销售规模不会有太大的增长。而公司内部有两个部门,一个是为公司生产原材料的部门,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另一个是制药产成品部门,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由于原材料生产费用及药品价格在1998年度将不会有较大的改变,故董事会决定,2002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仍为2001年全年应纳税额,该公司财务经理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有更好的办法可以使企业降低当年的应纳税额,减少
2、税负。 公司董事会听取并采纳了他的意见。而且,在随后的税收稽查中,税务人员并没有发现任何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分析说明 这是一个规模不太大的企业,但其内部却具有两个互相联系的部门。 对于原材料部门而言,它具有前向联系作用,即它的产成品是作为制药部门的投入品。 该公司财务经理正是根据此种情况而将泰能有限公司设立为一个集团,其辖下分为A、B两个独立核算企业。A为原材料企业,B为制药产成品企业。两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按照市场的正常价格成交,从而避免了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嫌疑。所谓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有一定关联度的企业在相互之间的交易中,分别以有利于减轻自己税负、区别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定价方式
3、进行交易。对此种行为,税务人员在发现之后会对其进行税负调整。 在本案例中,泰能集团辖下的两个企业是以市场正常价格交换各自的产品,因此,它们的行为并不是转让定价行为。 政策解读 为了照顾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小型企业,如果它们以33的税率纳税,则税负较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接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以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 筹划结果 根据这样的规定,该公司财务经理提出了分设两个企业以合理规避部分税负的建议。分立之后,A、B两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之和
4、仍为11万元。其中A企业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27243万元;B企业适用率为18,应纳所得税额2万元18036万元;A、B两企业税负合计为279万元,较分立前节税7400元。 特别提示 企业分立是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并不是原企业的完全消失,它或者以解散企业来成立新企业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的形式出现。 本案例中,泰能有限公司正是采取第二种方法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