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一、业务概述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经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样式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的有效证明。资源税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的有效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通知》(辽地税流〔2000〕92号 )
三、纳税人应填报的表、单
《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附件3)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一)甲种证明:
1、企业财务制度;
2、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3、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二)乙种证明:
1、与完税证明相关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2、个人应出示身份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凡开采销售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除的依据。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受理、初审
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窗口受理并初审,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将《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录入系统,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与有关证件原件一起交还纳税人,并按审批流程传递下一个岗位。如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则退回纳税人,同时需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二)审核、制作
相关审核岗位复核后,同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审批流程后,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八、有关注意事项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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