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道部令第 25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已经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刘志军二六年一月四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必需落实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质量负责。 第
2、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及关键从业人员,应该取得对应等级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同意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第五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需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同意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署协议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铁路
3、建设单位应该确保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协议要求。 第八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给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该按要求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该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置对应质量管理人
4、员,制订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对初步设计和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要求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投标承诺和协议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并按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立即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立即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确保完工文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
5、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所包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要求经过技术判定或审批,并制订对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判定、同意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不得采取。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需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
6、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勘察结果必需真实、正确,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结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设计应该达成要求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具体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该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除有特殊要求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审核合格施工图进行交底,向施工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并应设置现场机构,立即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三条
7、 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加强质量管理,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应分阶段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方法和必需质量技术确保,根据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对勘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参与工程检验和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发觉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立即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对应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质量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其
8、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必需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需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依法分包专题工程,分包单位应该对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负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投标承诺和协议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和
9、质量责任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要求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施工单位现场应实施扁平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员程质量管理人员,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通常应含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最少有一人含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
10、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包含结构安全,必需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工地试验室必需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果必需真实、正确,并按要求做好检验签认,保留检验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需查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施工中发觉有差错或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负担相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立即汇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方法,预防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帮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负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需加强质量管理,在
11、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要求做好隐蔽工程检验、统计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完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质量技术资料搜集、整理和归档,确保完工文件真实、完整。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需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负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负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必需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同意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协议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负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
12、和被监理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不得负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需根据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置必需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需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订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方法,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查对施工图,发觉差错或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
13、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需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汇报、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关键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确保体系、关键技术方法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或参与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负担对应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监理人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及铁道部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验。
1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经铁道部考评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关键内容是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关键方法是抽查和对完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核实、统计,并按要求进行通报、公布。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验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验;三、发觉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更正或临时停工。 第五十三条
1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依法实施职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点和影响工程质量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因举报而避免或消除重大质量问题、隐患,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相关部门给表彰和奖励。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要求,责令更正,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
16、令更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警告。 第五十七条 铁路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责令更正,并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警告。同十二个月度、同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按要求限制其参与铁路勘察设计投标或方案竞选。 第五十八条 铁路施工单位违反本要求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三十八条,责令更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警告。同十二个月度、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按要求限制其参与铁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十九条 铁路监理单位违反本要求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
17、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责令更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警告。同十二个月度、同一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按要求限制其参与铁路工程监理投标。 第六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失造成质量大事故,十二个月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尤其严重,提议国家相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尤其严重,提议国家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相关工作人员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组成犯罪,责令更正,并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咨询等业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另行要求。 第六十三条 本要求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要求自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