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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发《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要求》通知
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
各企机关:
为落实落实《中国招标投标法》,深入完善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原《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措施》(中石化[1995]建字546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企业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正当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特点,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企业内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标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和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意数为准)及以上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需进行招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标准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集团企业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集团企业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标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企业同意,并在集团企业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在法律要求范围内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凡在集团企业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管机构,全方面负责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及集团企业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和措施;
(二)监督、指导、检验集团企业内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企业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正当权益;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四)调解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纠纷,裁决有疑议中标结果。
第九条 集团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工程建设部,是集团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联络,接收她们监督、检验和指导。其关键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监督和检验;
(二)审核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资格和参与石化建设工程投标单位资格;
(三)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四)组织审核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六)确定定标结果;
(七)检验并依据本要求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行为;
(八)监督承包协议签署并在其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检验;
(九)商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和招标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条 集团企业各直属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要报集团企业招标办立案。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含有条件:
(一)含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二)含有和招标工程相适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含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四)含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能力;
(五)含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不含有上述各项条件,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含有条件:
(一)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已经国家或集团企业同意。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同意后进行;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或集团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工程项目要求资本金数额已经有明确起源;
(四)建设用地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法: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经过新闻媒介公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符合资质要求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标性质、特点,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和招标文件发放措施等。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参与投标。
投标邀请书内容和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石油化工、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等建设项目,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大部分包含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对工程质量要求高、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影响大,为此,通常采取邀请招标方法。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集团企业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三)进行公开招标,经集团企业招标办审批后经过《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公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四)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企业招标办审批(其表中投标单位必需是已经集团企业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单位);
(五)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企业招标办审批;
(六)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分发招标文件;
(八)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九)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一)编制标底并报集团企业招标办组织审定;
(十二)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企业招标办同意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署承包协议;
(十四)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企业招标办立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该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关键内容是: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三)工程采取标准和规范;
(四)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五)项目标技术要求;
(六)报价编制依据;
(七)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日程安排;
(八)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标准;
(九)拟签协议关键条款;
(十)其它需说明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含关键设备、材料供给方法、时间等。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报集团企业招标办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时间最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依据项目标技术条件、工期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随意划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要依据国家和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对应取费标准等方面相关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凡参与编制和审核标底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给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权利:
(一)根据要求程序,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投标单位;
(三)依据定标标正确定评标标准、方法;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义务:
(一)接收集团企业招标办监督、检验和管理;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需工程资料;
(三)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四)和中标单位签署承包协议;
(五)依据相关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凡参与集团企业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项目标投标单位,必需到集团企业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审查登记,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后,方可参与投标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对已递交投标文件进行更正和补充,和投标文件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应交纳10~30万元投标确保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未中标单位交纳确保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投标确保金在签署协议后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署协议,确保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署协议,应将中标单位确保金双倍返还。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应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负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含投标单位资质,实施项目标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与项目实施关键人员,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权利:
(一)申请参与投标;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三)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工程资料并对其中问题进行解答;
(四)依法享受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义务:
(一)接收集团企业招标办监督;
(二)提供本单位资质证实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础情况;
(三)交纳投标确保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四)在投标书中明确拟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五)中标后和招标单位签署承包协议;
(六)依据相关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一条 在集团企业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开标会议,当众宣告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标准,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招标单位应将开标整个过程统计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和集团企业教授评委库中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方面教授组成,人数要和建设项目标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通常7~9人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汇报,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石化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采取科学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标准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集团企业所属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否决全部投标,招标单位能够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识别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确保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六)投标单位未参与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国家大、中型关键建设项目,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标准上不超出15天;通常项目不超出7天。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将招标结果报集团企业招标办,经同意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署承包协议。
招标单位在签署承包协议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报集团企业招标办立案。
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给她人,招标投标双方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由集团企业给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两项并处,由集团企业监察局、工程建设部负责监督管理,包含罚款由集团企业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招标单位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通报批评,并宣告招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同时给对应经济处罚。
(一)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或将必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和用其它方法规避招标,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更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项目协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关键责任人给行政处罚;
(二)未经集团企业招标办同意,私自进行招标,其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更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项目协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关键责任人给行政处罚;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施歧视待遇,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竞争,责令其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泄露标底、索贿受贿、收取回扣,对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五)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或招标单位真实情况,责令其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责令其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责令其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无故拒绝和中标单位签署协议,责令其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于投标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单位中标无效,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与集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1-5年等。
(一)不如实填写资质送审表或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有意抬高或压低报价;
(三)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给回扣及其它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活动;
(四)和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
(五)无故拒绝和招标单位签署协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组成违纪或犯罪嫌疑,由纪检监察部门给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企业在中国合资、合作项目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监理及关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由集团企业招标投标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由集团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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