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1、财政部、总局财税201475号、总局2014 第64号公告规定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何确定?答: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2、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其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应如何填报?答:预缴申报表应填写在第八行,年度申报时应将A105081表中相对应的数字填写至A105080表第7列。3、企业将自制的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视同于总局公告2014年第
2、64号解释中的“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答: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自建”与“自制”,虽然会计科目不同,性质是一样的。4、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的售楼处(样板房),是否作为开发间接费在税前扣除?销售完成拆除后,是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答:根据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售楼处(样板房)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可作为开发间接费
3、处理。拆除后不再作为资产损失处理。5、房地产公司(A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形成市场,并成立市场管理公司(关联公司B)对市场进行统一招商和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B公司从承租商户处收取的租金与实际支付给(或按合同需要支付给)产权所有人的金额(如售房时有承诺最低收益率情形)之间形成差额。对B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与成本?答:B公司向承租商户收取的租金应全额并计收入,租金与该公司实际支付给产权所有人的金额所形成的差额应视同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6、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案例:企业按挂牌价20万元/亩取得工业用地,政府后又按协议价5万元/亩将多收的15万
4、元/亩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税务机关认为返还收入不属不征税收入,需在取得返还收入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土地成本则按20万元/亩进行摊销。但企业认为取得返还收入应冲减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应按5万元/亩进行摊销。答:土地返还款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文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所得税实施条列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案例,企业应按20万元/亩作为计税成本并进行摊销,取得的土地返还收入不能冲减土地历史成本,应并计收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