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疑汇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汇算清缴?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问:我所在的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请问我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国税总局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
2、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汇算清缴问:请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要汇算清缴?广州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3、012年第57号)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
4、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从2013年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也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